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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新規這樣規定,我的貨基該怎麽辦?

圖片來源:花瓣美素

來源:王劍的角度

ID:wangjianzj0579

4月27日,大家期待已久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終於正式頒布了,大家載歌載舞歡慶這一天。但是,我們手上持有的貨幣市場基金,可能會受到一些影響。我仔細學習了《意見》後,仍然不是太明白貨基怎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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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雞的履歷

貨幣市場基金,俗名貨幣基金,簡稱貨基(下文沿用),花名火雞,英文縮寫MMF,是一種投資於貨幣市場的短期證券的開放式基金,於2003年12月在國內首秀。這些短期證券統稱貨幣市場工具,包括一年以內的國債、高等級債券、存款、存單、商業票據、回購協定等,且對信用等級要求很高。

貨幣市場,在我國主要是指銀行間市場,早在1996年就放開了銀行間拆借利率管制,利率由市場形成,央行隻負責調節,不再官定。但這個銀行間市場是金融機構們玩的高端俱樂部,普通居民不能直接參與這個市場,只能到銀行存款,存款利率尚未實現完全市場化,大多時候低於貨幣市場利率,這個利差被金融機構賺走了。

有利差,就會有套利。1972年,貨基在存款利率管制時期的美國誕生,它們收集了居民資金,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幫居民賺取利差(我國目前能起到類似套利功能的還包括銀行理財等)。所以,這是一款受居民歡迎的產品。而且,利差越大,吸引力就越大,於是,在利差擴大的時期,貨基瘋狂生長。比如,2016年貨幣市場利率上升後,貨基規模大增。

按此邏輯,將來利率市場化徹底完成之後,貨幣市場利率與銀行存款利率會接近,利差縮小,貨基的吸引力也將隨之下降的。比如,我國流動性最為寬鬆的時候,貨基收益率也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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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余成本法

貨基和其他很多開放式基金不同,它用到一種獨特的收益計算方式:攤余成本法。

因為貨基買的都是一年以內的短期高等級證券,都是準備持有到到期然後收回本息的(不是買賣賺差價的),所以,它的市價波動不用在意。比如,某貨幣基金花100元買入一張債券,準備到期後收回本息100.5元,那麽把0.5元收益攤到持有期的每一天,就OK了。貨幣市場工具等級較高,幾乎不存在到期還不起錢的信用風險。持有期間,這張債券市價哪怕大跌,也不用管。

這時,持有人就比較開心,持有貨幣基金時不會有本金虧損,每天拿到較為穩定的收益,收益以分紅名義下發,還能免稅(我國基金分紅免稅)。

可是,這時會有流動性風險。貨幣基金持有的證券市價跌了很多(比如跌到98元),萬一這時有基金持有人來贖回基金了,怎麽辦?如果緊急拋售債券去應付贖回,只賣了97元(況且你還不一定賣得出去),錢是不夠還基金持有人的。這就是攤余成本法的主要問題,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為此,監管規定,如果證券的市價低於估值太多(偏離度大),就讓基金管理人自己掏錢填上。

同時,為了確保基金公司能有錢填這窟窿,監管規定,基金公司從收到的管理費裡,拿出10%,作為風險準備金,攢起來,一直攢到總管理資產的1%為止(也寫了此次《意見》)。有了這些風險準備金之後,證監會《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又頒布規定,攤余成本法的貨幣基金規模不得超過風險準備金的200倍!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萬一遇上大額贖回時的流動性缺口,基金公司自己能有錢填得上。而且,還規定了貨基持有資產要保持一定比例的高流動性資產,應付可能的贖回。

總之,針對攤余成本法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是有種種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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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的影響

而在剛剛頒布的《意見》中,對使用攤余成本法的使用,設定了嚴格的條件,即:

第十八條規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

(一)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

(二)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因此,只有封閉式產品才能使用攤余成本法計量淨值,同時還需要滿足,要麽是持有至到期,要麽是其他估值技術均無法使用。而現行貨基大部分是開放式的,僅此一條,便已不滿足使用攤余成本法的條件,而應該按照會計準則要求,進行淨值計量。即,對於流動性較好、有市價的資產,就用市價,否則就用其他估值技術。但是,貨基持有的那些東西,估計每天也沒什麽市價變化,強行計算淨值,估計淨值得取到小數點好多位了吧?因此,貨基改為淨值法難度有點大,我們看看後續會不會有相關細則頒布。

同時《意見》還規定,如果偏離度超過5%(即攤余成本法計量的價值,與實際兌付價值的偏離度)的產品總數超過全部產品數量的5%,那麽就不能再發行攤余成本法的產品。可是,5%的偏離度,這尺度還是有點大的……貨基的現行對偏離度的關注水準一般是0.5%。

此外,我們還注意到,《意見》開篇就提到“全面覆蓋、統一規製各類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實行公平的市場準入和監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監管套利太空”。也就是說,以後不再存在“類貨基”(指銀行、券商等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投向、流動性均與貨基類似的產品)這樣的東西,不管什麽機構,全部發行業務規則統一的貨基。因此,如果一家銀行的理財子公司想發行貨基,監管條件是和現行貨基完全一致的。這樣才會顯得公平競爭。

但是,真的公平嗎?其他金融機構或小銀行發行貨基,是搶大銀行的存款,大銀行發行貨基,難道去分流自己的存款?這種自廢武功的事,似乎並不合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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