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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新規:攤余成本法可用於非標資產 不能用於貨基?

  資管新規:攤余成本法可用於非標資產,卻不能用於貨幣基金?

  澎湃新聞記者 胡志挺 來源:澎湃新聞

  資管新規靴子落地,監管層面對於打破資管產品剛性兌付的管理有松又有緊。

  4月27日晚間,經國務院同意,《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發布。《意見》對剛性兌付的認定情形、淨值化管理、懲處措施等都進行了細化明確。

  “整體來看,這次和征求意見稿相比還是盡量考慮了實際情況,比如對於非標的重定義,還有非標允許攤余成本法等,但是決心還是不變的,最終目的還是要把非標資產清理完畢。”興業研究興業研究巨集觀團隊分析師何津津向澎湃新聞記者如此表示。

  對淨值化管理進行多項補充,攤余成本法認定條件較為模糊

  相比征求意見稿,《意見》對淨值化管理規定進行了多項補充,其中便包括打破剛兌過程中的產品估值問題。

  首先,淨值生成應當符合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還需由託管機構進行核算並定期提供報告,由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確認,被審計金融機構應當披露審計結果並同時報送金融管理部門。

  在估值方法上,《意見》有所讓步,並未一刀切要求所有資管產品使用市值法計價。對於符合條件的資管產品,《意見》允許其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攤余成本法,則是指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並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餘期限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收益,一般用於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報價的資產估值。

  聯訊證券董事總經理、首席巨集觀研究員李奇霖認為,之所以會做這種讓步,一方面是因為在缺乏活躍交易市場的情況下,創造出一種能夠切實反映信用風險變化的估值方法難度太大,另一方面是當滿足封閉式、非期限錯配、非資金池運作的條件下,事實上也就將流動性風險掃除了,攤余成本法和市值法並無區別。

  《意見》顯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部分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一是產品封閉式運作,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二是產品封閉式運作,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興業研究巨集觀團隊分析師何津津向澎湃新聞指出,按照《意見》規定,像非標這樣的產品是可以利用攤余成本法的,但這就存在一個問題,比如像貨幣市場基金這種國際上都用攤余成本法來計量的產品,基本上都是做成開放式的,不可能做成封閉式的貨基,然而其沒有明確的時間期限,又有市場估值,這就意味著貨基未來或許不能用攤余成本法了。

  中金固收團隊認為,《意見》對可以使用攤余成本的情況做出了規定,但僅“封閉式產品”可以使用攤余成本計量,實際範圍仍較窄。尤其是貨幣基金不包括在內,攤余成本法的認定條件較為模糊,都需要後續細則加以確認。

  除此之外,《意見》還採用了偏離度的設定以防控風險。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銀行研究中心研究員欒稀告訴澎湃新聞記者,《意見》中的偏離度其實與貨幣基金中的概念一樣,一般而言,貨幣基金都采取攤余成本法作為基本的計價方法,但機構內部都會對產品有個“影子價格”,以此對基金資產淨值進行重估,兩個價格間會有一定的差距,即偏離度。

  《意見》規定,如果偏離5%或以上的產品數超過所發行產品總數的5%,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的資產管理產品。

  對剛性兌付機構的懲處表述有所放鬆和模糊化

  一旦發生剛性兌付,相關機構將受到懲處。《意見》明確,剛性兌付行為或為監管套利,或為違規經營,均需要進行規範或修正,並有監管部門和人民銀行進行處罰。

  具體而言,在剛性兌付的認定方面,《意見》共列出了四點情形:

  (一)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真實公允確定淨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資產管理產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產品保本保收益。

  (三)資產管理產品不能如期兌付或者兌付困難時,發行或者管理該產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託其他機構代為償付。

  (四)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意見》的表述總體沒變,認定為利用具有存款本質特徵的資產管理產品進行監管套利,隻不過將“適當處罰”修改為“行政處罰”。而在對於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意見》則認定其為違規經營並點明了其監管主體包括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央行。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刪去了征求意見稿中有關未予糾正和罰款的情況以及具體罰款標準的制定標準。

  2017年11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中提到,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且未予糾正和罰款的,由人民銀行糾正並追繳罰款,具體標準由人民銀行制定,最低標準為漏繳的存款準備金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相應的2倍利益對價。

  中金固收團隊認為,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意見》對剛性兌付機構的懲處表述有所放鬆和模糊化。征求意見稿為“加強懲處”,而最終版本為“進行懲處“。對非銀機構的懲處表述模糊化,前者提到罰款並要求制定具體罰款標準,而後者隻提到“依法糾正並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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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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