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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借名買房需慎重

新華社深圳6月22日電(記者周科)近日,借名買房的李女士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接下來她的房子將要被拍賣。

法官提醒,借名買房暗藏“賠了房子又折錢”的風險,一旦遭遇法律糾紛,買房人將很難用法律手段來維權,因此不要存有規避政策、鑽法律漏洞的僥幸心理,應當盡量避免使用他人名義購房。

據法院介紹,2011年9月,原告李女士想購買位於深圳市南山區某房產(涉案房產),但因其為非深戶沒有購房資格,為此李女士及其丈夫與被告深圳某勝公司法定代表人協商,同意由原告出錢將房屋購買後先將產權登記在深圳某勝公司名下,待李女士在深圳某勝公司繳交滿2年社保擁有深圳戶口後再將房屋產權過戶到李女士名下。之後,李女士丈夫分批將購房款支付至深圳某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账戶,並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

2015年3月,因深圳某勝公司發生借款糾紛,被深圳某升公司告到法院申請查封涉案房產,後深圳某升公司依據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法院即將拍賣涉案房產。李女士得知此情況後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房產登記在深圳某勝公司名下,原告李女士與深圳某勝公司雖為借名買房關係,但雙方實為債權債務關係,原告不能因其為借名人而主張對涉案房產享有物權。另一方面,涉案房產之所以登記在深圳某勝公司名下,系原告為規避當時的購房政策而為,其本身存在過錯,應對房產登記在他人名下產生的不利後果有所預見。對房產未能及時過戶的後果應自行承擔。故駁回原告的上訴。

法官表示,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即借名人,借用他人(出名人)的名義購房,並以出名人的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實際生活中,為了規避購房政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簡便手續、享受優惠等原因借名買房的情況很多,利害關係人對於借名買房可能存在的風險,包括登記在出名人名下可能被轉讓、查封、拍賣等風險應有所預見,不要抱有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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