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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準嶽父之名買房 結果女友房子一起“飛”了

全文共1813字,閱讀大約需要4分

A 我想買第二套房子,但政策規定二套住房首付要七成,給不起怎辦?

B 你借用你爸爸媽媽姨媽姑姐兄弟閨蜜的名字去買,不就可以輕鬆規避政策了?

A 可是房子不登記在我自己名下,這樣不太好吧?

B 那有什麽可怕的,不都是自己的親朋好友嘛!

看完A、B的對話,你會不會也曾動過借名買房的念頭?

在國家限購限貸等遏製房價過快增長政策頒布的背景下,被限購對象借用具備購房資格者名義買房的現象浮出水面。很多人為了規避政策,對“借名買房”躍躍欲試,殊不知“借名買房”風險大,不僅容易親戚朋友成仇人,房子也可能拿不回來。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廣州市增城區法院最近審結一宗涉及“借名買房”案件,當事人李某自稱借用準嶽父之名購房,未料與女友分手後,未來嶽父否認“借名買房”一事的存在,堅稱房子是李某當初贈與他的。登記在準嶽父名下的房子要不回來,李某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案情

為避二套房高首付,借準嶽父之名買房

案情顯示,原告男子李某向增城區法院起訴稱,其於2013年欲出資購買廣州市某小區的房子作為婚房使用,但當時李某和女友名下已經各有一套房,他自己要再購買就屬於第二套房,需要支付總房款的七成作為首期,且銀行貸款利率要上浮10%.不僅如此,購買二套房,過戶的契稅要全額支付,不能減半。

於是,李某稱自己就用未來嶽父王某的名義購買了涉案房屋。因當時準備和女友結婚,他也不好意思和未來嶽父簽“借名協定”。後李某因其他原因與女友分手,欲拿回房子,女友的父親王某卻說房子是贈送給他的。協商不成,李某將王某告上法庭,請求確認其對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婚沒結成,想要回房子準嶽父卻不承認

庭審中,被告王某確認房子的首期款、抵押貸款、稅費、物業費全部是李某出資支付的,但堅稱房子是李某贈與其的,認為房屋應屬於他所有。

增城區法院一審認為,不動產登記簿對於不動產物權權屬具有推定的證明效力,如要否定不動產登記簿的證明力,相關證據必須達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程度。本案中,雖然雙方當事人共同確認涉案房屋的出資人為李某,但該事實僅能證明李某對於涉案房屋確實存在出資關係,而並不足以證明李某與王某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意思表示。因此,李某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不動產登記簿的權利推定效力,故判決駁回李某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上訴後,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借名買房”對實際購買人和名義產權人均存在多種風險

增城法院的法官認為,本案中李某一直在償還涉案房屋的抵押貸款,並支付了涉案房屋所產生的物業費等相關費用,是房屋的出資人,但因與女友分手後未來嶽父否認“借名買房”,李某只能自己承擔背後的苦果。

法官提醒,“借名買房”隱藏巨大風險,該風險不僅僅是對實際購房人而言,實際購房人和名義產權人均存在風險,甚至影響到善意第三人。

對於實際購房人的風險主要是:

1:基於親屬之間的信任關係借名買房,隨著房價的上漲,在利益的驅使下,名義產權人隨時可能不承認“借名買房”;

2:名義產權人不僅不承認借名關係,甚至在實際購房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房屋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

3:名義產權人存在其他債務問題被訴至法院強製執行,房屋隨時會被查封或拍賣;

4:名義產權人之間的家庭糾紛也會影響到涉案房屋,例如夫妻離婚分割財產,要求分割涉案房屋,或者是繼承等。

對於名義產權人(即“被借名者”)也存在者巨大風險::

1:因在銀行貸款而產生貸款記錄,即使房貸還清,貸款記錄不會消除,而且貸款記錄是全國通用的,即使名義產權人系外地人,也一樣會影響名義產權人以後的貸款。甚至,若實際購房人未按期還貸,還會產生誠信問題,影響名義產權人的生活;

2:因名義產權人名下已經有了一套“借名”的房屋,在限購政策影響下,名義產權人在同區域內再自行購房已屬於二套,只能減少貸款額度、增加貸款利率、增加稅費等。

對於善意第三人的風險:無論是善意的賣方或是善意的買方,都會存在風險。例如,實際購買人出售房屋給善意買方,名義產權人拒絕協助過戶,產生連環糾紛;或者在購房過程中,實際購房人與善意賣方簽署房屋買賣合約,約定將房屋過戶至名義產權人名下,合約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影響到善意賣方的權益。

法官提醒,即便實際購房人與名義產權人雙方之間借名的合意真實存在,但借名購房的目的在於規避限購、限貸的政策、法規,此行為亦屬違法行為,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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