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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過戶遭拒後訴至法院

近日,廣東廣州白雲區人民法院通報一起房屋糾紛案件。陳某、歐某夫妻二人及其女兒在不具備購房資格的情況下,與小區保安隊長達成“借名買房”的口頭協定。但數年後,當夫妻提出過戶要求時,對方卻聲稱房子是自己的,拒絕過戶。法院最終認定了“借名買房”的事實存在,判保安將房屋過戶給該夫妻的女兒。

北京青年報記者發現,近年來,多地時有發生因借名買房導致的購買人拒絕過戶、違規申購保障性住房等法律問題。司法部門發出風險提示,借名買房存在合約效力等多種風險,購房者採用這一方式,或面臨房、錢兩失的局面。

案情

借名買房過戶遭拒

雙方各自發起訴訟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顯示,2015年,陳某、歐某夫妻倆打算為女兒小歐購買一套住房,但當時小歐未滿18周歲,暫不具備廣州市的住宅購買資格。於是,兩人想到了借用小區保安隊長吳某之名買房。

陳某夫婦和吳某口頭約定:陳某夫婦出資購買房屋,由吳某代持有,暫登記在吳某名下。待小歐成年後,可隨時要求吳某將該房屋過戶至小歐名下。之後,吳某與開發商簽署購房合約,陳某夫婦則向開發商付清購房款及稅費。如今,女兒小歐已具備購房資格,但吳某卻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手續。陳某夫婦和小歐只好將其告上法院維權。

同一時間,吳某也將陳某告上法院,要求陳某搬出房屋並將房屋交還給他,同時要求陳某支付居住期間的房屋佔有費。吳某控訴,他於2015年向開發商購買涉案房屋,當時因被調往江蘇工作,他為此委託朋友陳某代為辦理各項購房手續。

吳某稱,因陳某為他支付了全額購房款,他還立下一張借據,但該借據已交給陳某。至於欠款,吳某稱,借錢時雙方沒有約定具體利息,陳某便提出要使用房屋,因他已到外地工作便答應了。雙方口頭約定使用至2018年6月30日。

吳某稱自己是所購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法對該房屋享有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

法院經審查後認為,從客觀行為來看,由陳某支付全部房價款,開發商交付房屋後就由陳某夫婦、小歐對涉案房屋進行佔有使用至今,且購房合約、稅費憑證和房產證都由陳某夫婦及小歐持有,吳某多年來均未對此提出異議。從主觀動機上看,由於陳某家人不具備購房資格,具有借用吳某資格購房並要求其在小歐18歲後歸還的動機。

此外,吳某對借款基本事實陳述語焉不詳、對同意陳某借住房屋等情況不能作出合理說明,違反生活常理。據此,法院采信陳某夫婦、小歐主張,並據此判決吳某協助辦理將房屋過戶至小歐名下的手續,駁回吳某的全部訴求。

發現

借名買房引發訴訟糾紛

多地時有發生

北京青年報記者發現,近年來,因借名買房導致的訴訟糾紛在多地時有發生。

1996年,李文娟(化名)所在的海南省煙花炮竹廠職工出售集資房,因其本人無經濟能力,後由同胞姐妹李文燕(化名)以李文娟名義向炮竹廠支付購房款6萬元。購房款票據上的名字為李文娟,但票據原件由李文燕保管。2003年,房產證換發,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李文娟,但證件一直在李文燕手中。時隔20年,李文娟訴至法院,稱自己的行為屬於借款買房,並要求李文燕歸還房屋。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上訴人以借名買房為由主張其為案涉房屋的真正權利人的理由不足。李文娟協助將案涉房屋變更登記至李文燕名下的一審判決正確。

房價漲了100萬元想賣掉變現,卻發現自己借名買房的房子根本就不存在,這樣的案例也是因為“借名買房”引發的糾紛。據媒體報導,2013年年初的一天,穆先生、郭女士和張先生合計著想要在已經限購的貴州貴陽買房投資。張先生找來了符合要求的尹某。隨後三人起草了一份協議約定:三人各出17萬作為首付款,購買貴陽市金陽新區長嶺北路一套建築面積270平方米,總價170萬元的房子,並約定未經三人書面同意,尹某不得擅自出售房屋。

2017年當時以170萬元購得的房子如今市場價至少280萬元,穆先生等人決議賣房套現。但隨後穆先生和郭女士發成屋子已經不在尹某名下。原來,穆先生和郭女士連續還貸五年的房子,其實根本就沒有買。而尹某始終聲稱“自己只是被動配合”,錢雖然打到了自己的账戶上,但並不意味著房子也要自己去買。

今年3月,閔行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糾紛作出一審判決,由於原告未能拿出證據證明被告曾經買過房子,因此,法院沒能支持原告主張的“房屋差價”的補償。

提示

存在合約效力等多種風險需謹慎操作

針對此類案件,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法官提示,“借名買房”存在多種風險:首先,一般的借名買房協議,在不存在合約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無效事由的情況下,法律認可其合約效力。但借名買房協議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例如所購房屋為保障性房屋時,不具備保障性住房申購主體資格的人購買和取得保障性住房,構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就保障性房屋簽署的借名買房協議一般會被認定為無效。

除了合約效力的風險外,由於借名買房協議簽署雙方一般存在親屬、朋友等親密關係,雙方對於借名買房若只存在口頭約定,在發生爭議時,如果出名人反悔,借名人想要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就會很困難。當然,即使雙方簽署了書面的借名買房協議,也不代表著借名人就萬無一失。

因此,借名買房風險很大,在此提示廣大購房者,不要為貪圖眼前利益輕易採用借名買房,最終可能導致房、錢兩失。

文/本報記者 熊穎琪 統籌/蔣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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