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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套房母子反目鬧上法庭 父母全資買房為何卻被判敗訴

老了能享受天倫之樂

是人生最幸福之一

但深圳這一家人

可就有點讓人傷心了

本該是母慈子孝,和睦相處的一家

不想反目成仇

母親和孩子為了一套房互訴法院

.......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一些背景資料

涉案房屋位於寶安區聖淘沙駿園某棟

房產登記上寫著母親王女士和二兒子孫某的名字

該共有房屋分割糾紛一案,

起初系由二兒子孫某起訴母親王女士,

後王女士提出反訴。

那麽,在這起案件中

父母一方的訴求是什麽呢?

確認兒子為房屋的“出名人”,

並協助辦理50%份額產權的變更登記

圖文無關

根據判決書,母親王女士起訴主張房屋於2006年由其與丈夫兩人出資購買,用於自住,不過因當時夫妻年齡不符合銀行辦理長期抵押貸款的要求,所以借用了二兒子孫某的名字簽訂合約、辦理抵押貸款,房產登記最後辦在了王女士和二兒子名下。

王女士訴稱,雖然房屋有兩人的名字,但實際上包括首付、裝修、抵押、尾款等均是由己方支付,房屋也一直由王女士夫妻自住和佔有,訴求法院確認二兒子為該房屋的“出名人”,並協助辦理50%份額產權的變更登記。

二兒子孫某的訴求則是

不存在借名代持等情況

據此應享有產權50%份額

就王女士訴求,孫某則主張相關首付抵押等轉账憑證寫明了“孫某付購房款……”,並且相關房地產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據也寫明了自己名字“孫某”等等,不存在借名代持等情況,據此應享有經過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的50%份額。

雙方為了證明自己的訴求合理

雙方各自提交了相關的證據

法院也對此進行取證

寶安法院一審審理該案中,孫某向法庭提交了前述相關轉账憑證,然而,王女士一方則不予確認。

王女士提交了深圳某紡織品公司的出具的憑證,顯示相關轉账系由該公司將應收貨款用於支付購房首期款等,並且王女士提供相關銀行流水證實其每月向孫某轉账,用以償還抵押貸款等支持。

判決書顯示,在該案庭審中,王女士的大兒子也出庭作證,指其母親多次借用子女及兒媳名義購房。

為查明購房資金來源,寶安法院在庭審要求孫某出具購買涉案房產期間的收入證明,但規定期限內孫某未有提交,並遞交撤訴申請。

綜合相關的證據

法院的一審判決如何呢?

一審:

支持母親將50%份額變更至自己名下

綜合相關證據,寶安法院審理認定涉案房產房款系王女士支付,但由於王女士與兒子孫某並未簽訂代持協定,且涉案房產登記在兩人名下,對王女士請求確認孫某系出名人的訴求不予支持,但認定孫某沒有支付購房款,對王女士請求將孫某涉案房產50%的份額變更至其名下的訴求予以支持。

寶安法院一審判決

孫某要配合母親王女士

將名下50%房產份額變更至母親名下。

孫某不服,提起上訴。

孫某不服上訴

不能輕易否定和推翻不動產權的登記效力

孫某提起上訴。根據深圳中院二審判決書,孫某上訴認為,物權登記具有公示效力,除非有書面代持協定,否則不能輕易否定和推翻不動產權的登記效力。

此外,孫某上訴理由中還認為,當時的購房款轉账憑證均注明“孫某”,並且前述某紡織品公司系家族企業,此前自己也有在公司任職,涉案房屋購買時,正處於自己與妻子結婚階段,購買時與母親王女士就房產份額各持50%非常明確。

不過,對於孫某二審上訴理由,王女士一方則指包括多位親屬可以作證,且孫某當時還在北京依靠父母出資讀書,只是在簽合約時在到深圳簽字,在當時不具備購買的經濟能力。

最終二審如何呢?

二審撤銷原判

深圳中院審理認為,不動產登記簿具有公示公信效力,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是該不動產的權利人。

王女士與孫某之間未有簽訂書面借名買房協定,也沒有相關口頭約定,即使按照王女士主張房屋實際由其出資,考慮到雙方母子關係,該主張僅能證明其代孫某支付了房款,不能說明雙方曾約定借名買房。

王女士訴求孫某協助變更50%份額登記缺乏依據,至於其在購房過程中代孫某支付的購房款,可另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綜合前述,今年9月,終審深圳中院認定,孫某上訴理由成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王女士訴求。不過,不服判決,目前王女士已向深圳中院申請再審。

采寫:南都記者徐全盛

編輯:陳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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