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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未及時簽買賣協定 "業主"狀告開發商敗訴

日前,大亞灣區法院通報一宗建案預售合約糾紛。席某狀告某房地產公司,請求被告承擔因其“一房二賣”而產生房屋溢價損失39萬多元和一倍已付購房款的懲罰性賠償款8萬多元,未獲法院支持。

2014年10月,案外人劉某與被告房地產公司簽訂《建案認購書》,認購一套房,並向被告房地產公司支付一部分房款。2015年7月份,被告房地產公司應劉某的變更申請函,將上述房屋購買人變更至原告席某名下,同時,原告席某與被告另行簽訂一份《房屋認購書》,約定內容與上述房屋認購書確定內容一致,同日,原劉某支付的首期款一並更名至原告席某名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金額為8萬多元房款的收款收據。2016年3月,被告已將該房產另行出售他人。

承辦法官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案買賣合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如果《房屋認購書》僅約定了訂購房屋的房號、位置、建築面積、價格及付款期限,明確約定雙方需要另行簽訂《建案買賣合約》和約定如果雙方未能簽訂正式建案買賣合約的違約責任;對於房屋的交付標準、交樓時間、辦理產權登記、產權過戶時間及相應的違約責任等直接影響交易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條款未作約定,則不符合將房屋認購書視為房屋買賣協定的情形。

法官提醒,買家在與賣家簽訂《房屋認購書》時,要看清約定內容,是否約定了雙方需要另行簽訂《建案買賣合約》,如果有約定,應積極在約定的期限內與賣家簽訂建案買賣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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