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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老師體罰學生,那遇到熊孩子怎麽辦?

過度體罰的現象屢見不鮮,與此同時,更多的老師對懲戒學生望而卻步,不求有功但求無過。

適當的懲戒不僅是老師的權利,更是老師的義務,不了解懲戒,老師就放棄了一部分自己應盡的職責。

懲戒的目的並不是鼓勵打孩子,就是讓學生看到這是犯錯的直接後果,達到懲戒的目的即可。

最近幾天,有兩條新聞特別扎眼:一條是“小學老師毆打學生被警方控制”;另一條是“高三班主任被家長帶人暴打”。這激起了很多人對老師管教學生的討論。現實中,過度體罰的現象屢見不鮮,與此同時,很多老師對學生連批評都不敢了。中國老師對學生的管教,似乎陷入到一種兩難的危機中。

禁止體罰是在保護學生,也是在保護老師

傳統教育中的體罰,其實是一種“鞭笞教育”,禁止這種體罰,是完全應該的。

近代以來,無論社會如何變化,“禁止體罰”的觀念在中國還是越來越深入人心。清政府在1904年頒布的《奏定學堂章程》就提出,13歲以上不可再用體罰,13歲以下最好不用體罰。民國政府也提出要廢除體罰。

而在1952年中央教育部曾下發通知,明文規定“廢止體罰或變相體罰”。上世紀80年代之後,《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等相比頒布,一再明確規定“禁止體罰”。可以說,“禁止體罰”已經上升到了法律層面。

毋庸置疑,禁止體罰是對學生的保護。不少人在讀書時代都經歷過體罰,輕則喪失了學習興趣,重則留下了難以磨滅的心理陰影,影響了一生的心理健康。而且,從科學角度來說,體罰尤其是公共場合的體罰,很可能會給孩子帶來類似PTSD(創傷後應激障礙)的症狀。所以說,禁止體罰這是一切文明社會的通行做法,也應當繼續堅持下去。

體罰會給孩子帶來生理和心理的雙重傷害

禁止體罰也是對老師的一種保護。身為教師的網友“小菜一碟”就曾在問答網站知乎上寫到過:學校每年都有傳達禁止體罰的上級檔案,承諾書也每年都簽,但還是架不住有些年輕教師壓不住火,打了學生的手心,結果家長到學校來鬧,老師和校長只能認錯道歉。校長在教師大會上語重心長地說:“老師們,要懂得保護自己。”從此之後,再也沒有老師體罰學生了。

即便規定如此嚴格,但體罰從未真正消失過。出現在公眾視野中的體罰通常有兩種:一種是偏遠地區的學校裡,老師和社會對體罰這根弦繃得沒那麽緊;更嚴重的則是出現的很多非正規的“書院”“戒網癮學校”裡,它們的體罰甚至會導致孩子失去生命。

很多老師走向了另外一個極端,完全不敢管學生

過度體罰的現象屢見不鮮,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更多的老師對懲戒學生望而卻步,甚至連批評都不敢,在學生的管理上不求有功但求無過。

《半月談》雜誌採訪的一位南昌市的小學校長說,現在的老師管起學生學生來心存戒備,放不開手腳,想管卻怕管,最後的辦法就是請家長來學校。

南昌的一位中學老師在接受採訪時就說:“如果老師懲戒學生要冒職業危險,那我犯不著。”老師選擇明哲保身,是因為一旦發生師生衝突,“錯”的一定是老師。

6月12日,安徽一家長因老師未及時回復微信,群內辱罵老師,還闖進學校打了老師一耳光

除了要冒職業風險,管教學生還可能對老師的人格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南昌二十八中物理老師顏國安說,一些學生不把老師放在眼裡,對老師沒有敬畏心,“我都被學生罵老不死的”。

更嚴重的是,2015年3月,廣東東莞一小學四年級男生因美術老師催繳作業,把老師打傷,住進了醫院;2014年在雲南魯甸,魯甸一中高中部一些學生當眾羞辱班主任,不了了之,兩周後,又發生了初中學生毆打歷史老師的事件,導致被打老師眼眶骨折,最後該校老師人人自危,集體“休假”。

教育專欄作者陳志文就認為:“老師不敢管學生,學校戰戰兢兢惟恐出事,更多的老師只能放棄育人的職責,最後受傷害的還是孩子,還是教育。”

不了解懲戒,老師就放棄了一部分自己應盡的職責

老師存在的意義是什麽?複旦大學教授嚴鋒在微博中寫過這樣一段話:“在網絡比圖書館資料還多,AI比老師懂得還多的時代,為什麽還要學校和老師呢?因為學習本身並不難,難的是不間斷的學習,這需要目標、動力、壓力。學校和老師給學生目標、動力、壓力,這是他們最大的意義所在。 ”

所以說,適度的懲戒一直是教育的應有之義。前蘇聯教育學家馬卡連柯說,“適當的懲戒不僅是老師的權利,更是老師的義務,不了解懲戒,老師就放棄了一部分自己應盡的職責。”現代教育學觀點也普遍認為,缺乏懲戒的教育是缺鈣的教育,孩子的健康成長離不開適當的批評。

教育,不是一味地對孩子讓步

在學校中禁止傳統的體罰是沒毛病的,但是如果對學生沒有任何懲戒,這樣的教育也是有問題的。

美國大部分州的公立學校都是禁止體罰的,但與之配套的是,老師的權威得到了嚴格的保證,同時也有懲戒和法律措施作為後盾。比如,對於不聽老師要求、頂撞老師、干擾影響課堂秩序的,老師可以要求校警以強製手段出面處理,警察進學校也是家常便飯。(《陳志文:當老師不能批評學生,教育將會怎樣》)

另外,還有很重要的一點不能忽視,在美國、英國這些國家的教育體系中,大多數公立學校都是下限,即用來保證最基本的受教育權利。而在承擔精英教育的私立學校,對學生的管理和懲戒非常嚴格,違規者甚至隨時可以被開除或勒令退學。

BBC紀錄片《我們的孩子足夠堅強嗎》

2015年有一部BBC紀錄片非常火,拍攝的是中國老師去英國的一所中學上課,紀錄片展現了兩種教育觀念的衝突。當時,英國學生在課堂上的自由散漫給很多人留下了深刻印象。

但BBC拍攝的是一所英國公立中學。知乎網友“跑得不快”就曾在相關問題下回答說:“我也是BBC紀錄片中的鄒老師(教數學的男老師)的學生,之前讀於杭外劍橋高中,現在在牛津大學讀書……英國的私立學校紀律管理非常嚴格也是在英國的人都懂的。基本上不服管一兩次就是關禁閉,多了就是開除,不可能有學生在課堂上這樣鬧事。”

應該賦予學校必要的懲戒權

據2015年5月《德育研究》的一篇文章統計,今天禁止體罰的國家,有德國、荷蘭、芬蘭、波蘭、奧地利、日本等國。但近年來日本已經開始公開討論恢復體罰的必要性,據2018年初的一份調查顯示,有六成受訪者認為應當允許學校有體罰學生的權利。

還有一些國家則承認體罰,包括美國、英國、法國、韓國、新加坡等。當然,這裡所說的體罰並不是很多人印象中的,老師“想打就打”“照死裡打”,其實就是一種教育懲戒,有明確的規則和標準,學校和老師並不能隨心情想罰誰就罰誰,他們只是規則的執行者。

其實,中國老師不是沒有懲戒學生的權利。2009年,教育部頒發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還專門強調班主任“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但是採用何種方式批評教育,《規定》並沒有說明,所謂的“批評教育”也淪為一紙空文。

沒有明確標準、隨意性過強,也正是傳統體罰給學生帶來巨大傷害的重要原因。體罰的標準、方式、力度全憑老師的心情,老師既是規則的制定者,也是體罰對象的認定者,還是執行者,所以說傳統體罰完全沒有製約。

教育者應該有懲戒權,但這種懲戒必須有度,並且無論學校還是老師只能是執行者。韓國2002年6月公布了《學校生活規定預示案》,對教師如何懲戒學生作了如下規定:實施懲戒之前要向學生講清理由;實施懲戒前對學生的身體、精神狀態進行檢查,必要時可延期進行懲戒;學生可提出以校內義務勞動來代替懲戒;懲戒必須在校監和生活指導教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此外,韓國還對懲戒的實施作了詳細的規定:對小學、初中生,用直徑1厘米、長度不超過50厘米的木棍;對高中生,木棍直徑可在1.5厘米左右,長度不超過60厘米;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實施懲戒時,初中生和高中生不超過10下,小學生不超過5下,程度以不在學生身體上留下傷痕為準。

有了這樣明確的規定,學生的錯誤該如何罰,老師做得是否符合規定,一對照便知。規則的意義是,既保護學生不受虐待,又保護老師的懲戒權。

當然,這也並不是鼓勵打孩子,懲戒的目的,就是讓學生看到這是犯錯的直接後果,達到懲戒的目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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