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這一次,教師真的能擁有教育懲戒權了

當講台上戒尺不在,

當教師手中教鞭不在;

對學生,

罰站不敢罰久,

批評不敢說重;

教師懲戒權,

作為教育者曾經天賦的權利,

正在悄然流失……

然而,這一現象即將改變。昨日,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將按照日前印發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相關要求,研究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

呂玉剛表示,我國《教育法》和《教師法》規定,教師承擔著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的重要職責,具有批評和抵製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現象的義務。《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提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由於目前程序性規定缺乏,影響了教師正確行使教育懲戒權,有的對學生“不願管、不敢管”,有的過度懲戒甚至體罰學生。有的家長對教師批評教育學生也不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因此,非常有必要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如何實施。

為此,意見提出,下一步,教育部將按照意見要求,將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 :

其實,關於教師懲戒權,國外的實踐相對歷史悠久,許多國家都承認教師擁有部分懲戒權,並且有部分國家已經制定切實可行的法律法規,來保護並約束教師懲戒權的實施。下面,播報君就帶大家看看國外的教育懲戒權是如何實施的。

美國:逐步確立“引導為主、懲戒為輔”基本理念

美國的教師懲戒權走過了一個立法、實踐、反思與完善的路子。美國在學校設置了學校管理者和學區管理者,學校管理者包括教師和校長,學區管理者主要指各州或學校所在區域的司法部門。法律賦予教師相應的懲戒權,但是教師的權力受到校長的監督,校長的權力又被學區管理者監督,既克服了教師“不用”懲戒權的問題,也減少了“濫用”懲戒權的現象。

在此基礎上,美國的教師懲戒權遵循“零容忍”政策的原則,一旦學生有失范行為,絕不姑息、嚴格管理、絕不拖延,堅持做到“有法必依、違紀必究”“及時懲罰、懲罰公平”。一般情況下,對於課後留校等比較輕微的懲戒可以由校長或其委派的教師等來進行,對於少於10天的停學處罰由校長做出,校董事會則能做出最嚴重的開除懲戒。美國的懲戒類型主要包括口頭訓斥和勸告、與家長開會、禁止乘坐校車等無關法律的懲戒,以及留校察看表現、參加社區勞動、強迫其轉學、被送到特殊教育學校等法律行為的懲戒方式。

後來,“零容忍”政策逐漸被泛化:為了師生的安全,學校當局對學生的失當行為,無論其輕重一律嚴厲處罰,或者移交警察及司法系統。然而,“零容忍”政策泛化使得家長和學生無法接受,各界逐漸呼籲取消“零容忍”政策。

在這樣的背景下,2014年6月,美國州政府委員會司法研究中心發布了《學校懲戒共識報告》,其重心是促使學生管理從過分依賴懲戒轉向對學生來說更具支持性的做法,盡最大可能讓學生留在學校、遠離青少年司法系統。報告反覆強調,在學生嚴重違規和可能危及校園安全的情況下,停學、開除、逮捕、上訴等處理方式是必要的;懲戒可能會給學生帶來學業和社會性成長方面的長遠阻礙,必須慎重使用;學生管理應該加強積極的預防和引導,通過開設情感與社會性課程、開展服務學習、優化師生關係等促進學生自律,減少違紀行為。“引導為主、懲戒為輔”的立場,值得參考借鑒。

英國:強調懲戒的合法性與適度原則

英國於2006年4月頒布的《2006年教育和督學法》,正式賦予教師在教育管理學生中的懲戒權。2014年2月,英國教育部在綜合以往法案基礎上,發布了《學校中的行為與紀律:給校長和教師的建議》,提出了管理和懲戒學生的最新官方建議。

建議包括:教師及助教等學校人員均有權對學生在校內外的不當行為進行懲戒管理;懲戒管理過程中必須考慮安全和學生的權益,考慮學生是否身患殘疾、有特殊教育需要,懲戒不應超過必要程度;在實施懲戒時要滿足學生飲食、如廁等基本需要;重視獎勵在培養學生良好行為中的作用;教師有權使用合理武力來阻止學生傷害自己或他人、損壞財物等行為。當學生的不當行為被確認後,學校應該依據行為準則實施合理而公平的處分。學校所規定的處分措施可以包括口頭訓斥、罰寫特定作業(如寫一篇日記)、權利的喪失(如失去一個被珍視的責任或者不能參加學校的自由著裝日)、失去休息時間、扣留、學校中的社區勞動、定期匯報行為表現、簽訂行為協議、額外的體育活動(如在操場上跑幾圈)。在更極端的情況下,學校可以對學生處以短期或長期的停學。

日本:明確區分“懲戒”與“體罰”

日本《學校教育法》總則第11條明文規定:“根據教育需要, 校長和教師可根據文部科學省的相關規定,對學生進行懲戒,但不允許體罰。” 教師的懲戒行為是否屬於體罰,需根據學生年齡、健康、身心成長狀況以及該懲戒行為的場所、時間、環境、懲戒形式等綜合判定。如果教師的懲戒屬於身體侵害(例如毆打、腳踢、扇耳光、打腦袋等),或者給學生帶來肉體痛苦(例如長時間站立、不允許上廁所、不讓吃飯等),則屬於體罰。

只要不是體罰,如若教育需要,教師則擁有懲戒權,例如放學後繼續留在學校(允許出去吃飯,並且時間不會長到給學生身體帶來痛苦);課堂中在教室內罰站;多完成一些學習課題或清掃任務等。此外,面對校園暴力,教師們需要團結起來毅然抵製,確保學生有可以安心學習的環境。當學生之間發生鬥毆或學生對教師施加暴力時,教師阻止暴力或作為正當防衛的合理武力行為均不屬於體罰。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