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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熊孩子”無從下手 落實教育懲戒權究竟難在哪兒

面對“熊孩子”的無法無天,老師們往往是打也不得,罵也不得,很是頭疼。近日公布的《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中,對中小學教師管教權的明確規定或將改變這一現狀。該條例提出,學校和教師依法可以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

繼青島市政府頒發《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和常州市局前街小學開聽證會醞釀推出懲戒制度之後,廣東省公布學校安全條例,再度強調教育懲戒權,引發了輿論關注。

表揚與批評、獎勵與懲罰,是教育過程中常用的方式。孩子的健康成長離不開適當的批評,缺乏懲戒的教育是缺鈣的教育。教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教師一定的教育懲戒權。教育部於2009年印發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也明確規定,班主任“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恢復教育懲戒權已經成為共識,但理論層面的共識尚不足以完全化解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問題。如何具體實施,才是症結所在。

比如,在廣東省的這份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中,雖然明確教師必要時可采取教育懲罰措施,學校可以根據學生違紀的情節、後果和影響,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有不良行為的違紀中小學生,由監護人陪同在學校寫檢討書,並由監護人簽字。有不良行為且屢教不改的學生或者違法但免予處罰的學生,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專門法治教育。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專門學校進行法治教育。紀律處分、寫檢討書、法治教育、送專門學校……看起來規定詳盡,但操作起來卻同樣困難重重:哪些情況屬於不良行為?不良行為與嚴重不良行為該如何界定?監護人不配合怎麽辦?這些細節問題不解決,落實教育懲戒權就會成為空談。

將懲戒權上升到可操作性、機制化的具體條款,當然是恢復教育懲戒權最為穩妥的方式。但教育懲戒是一項系統工程,而且現實永遠比設想複雜,即便制定了具體的懲戒細則,也不見得就能囊括所有的事情。一味追求建立完美的懲戒機制,就會走入死胡同。換言之,落實教育懲戒權,需要兩條腿走路。一方面要致力於可操作化、機制化,另一方面老師不能聞“罰”色變,應該本著基本的育人責任,運用自己的教育智慧,積極主動地行使懲戒權。

教師之所以聞“罰”色變,家長過度乾預,一味對孩子偏袒保護,甚至動輒上訴,固然是重要原因。但反過來想想,家長又何嘗不想讓老師多“管管”自己的孩子呢?只要教師真誠地和家長預先做好溝通,何愁不能達成一致,進而形成教育合力呢?

教育是一門藝術,離不開老師個體的深刻領悟與主動作為。是該讓教育懲戒權回歸到中國教育的日常中了,教師不能當監視者,應該慨然有為。

(作者:胡欣紅,系衢州市歷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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