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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開偉:銀行降低擔保抵押依賴度需劃定盡職免責的邊界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莫開偉

  眼下當務之急是解決銀行降低對擔保抵押物依賴度的政策落地問題,不能讓這些政策措施或想法依然隻停留在“檔案裡”或掛在牆上;否則,只能是一種政策“優秀”,民企的最終結局只會是失望。

  近日,在國新辦召開的銀行業和保險業服務民營、小微企業等發布會上,銀保監會副主席王兆星表示要求銀行保險機構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相關的盡職免責機制,幫助銀行機構及其員工敢貸願貸,支持民營企業;鼓勵、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加強風險識別判斷和提高風險管控水準的基礎上,不斷降低對抵押擔保的依賴;更多地依托企業良好的信用記錄、市場競爭能力、財務狀況等,發放更多的無擔保、無抵押的貸款(10月31日《21世紀經濟報導》)。

  應該說銀保監會副主席的提法並不新鮮,但卻包含溫情,因為當前民企融資確實進入了一個相當艱難期,而且政府及監管機構也使出了渾身解數,但依然無解民企融資困局,民企融資也似乎陷入了一個“死胡同”。在這種現實語境下,重提銀行機構降低對抵押擔保貸款的依賴度,無異於給民企吹來一絲迎面春風,讓民企看到了一點新希望

  現實也確實如此,雖然銀行監管當局及銀行上級機構也一再強調對民企貸款要創新方式、消除對擔保抵押物的崇拜,但現在銀行機構對民企貸款大都依賴於抵押擔保,除了抵押擔保對民企似乎不敢再以信用貸款模式發放貸款。據國內某權威機構一項調查表明:我國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對民企發放各種擔保抵押貸款比例佔總貸款的90%至95%的比重,信用貸款隻佔不到10%的比例,對中小企業貸款的抵押擔保物主要是房產、廠房、機器設備等等。可以說,現在銀行到了沒有擔保抵押不貸款、沒有擔保抵押不會貸款的嚴重程度,同時也讓不少民企已到沒有抵押物可貸款的地步了。正因為如此,也將銀行自身陷入了擔保抵押信貸經營的怪圈,使不少銀行機構成了“房產公司”或名副其實的“二房東”,這讓銀行欲罷不能。顯然,理想很豐滿,但現實卻依然很骨感。

  導致銀行信貸對擔保抵押物崇拜的尷尬無奈現實,大致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民企及小微企業自身經營風險較大,不良貸款率較高,幾波民企倒閉潮讓銀行談小微民企色變。有資料表明一些民營小微企業的生存周期只有2年,這讓銀行甚為糾結,也使信貸陷入無所適從境地。二是銀行自身考核機制過於嚴苛,一些銀行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風險實施了責任終身追究制度,這使得很多基層信貸人員不敢、不願發放小微企業貸款。因為貸款一旦出現風險,而信貸人員自身在部分環節工作沒有到位,就可能被問責,甚至可能被終身問責。這事實上也導致了一種信貸“懶惰現象”,不放貸沒有風險也沒有責任,放貸可能就有責任還有可能被終身追責,在這種考核指揮棒下沒有銀行願意主動對民企發放貸款,使民企信貸陷入更加艱難的地步。而且儘管銀行監管當局和銀行上級機構強調消除對擔保抵押物的依賴,但只能是“剃頭挑子”下的“上熱下冷”困局。

  銀行依靠擔保抵押物的症結找到了,且國務院及銀行監管部門的用心也是良苦的:比如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提出要完善商業銀行考核體系,提高民營企業授信業務的考核權重;健全盡職免責和容錯糾錯機制,對已盡職但出現風險的項目,可免除責任;對暫時遇到經營困難,但產品有市場、項目有發展前景、技術有市場競爭力的企業,不盲目停貸、壓貸、抽貸、斷貸。同時,商業銀行長官也提出要保證政策傳導到位,要求貸款不唯所有製、不唯大小、不唯行業、不唯品種、隻唯優劣,但實際操作起來卻很不容易,往往在政策傳導的時候,部分分支機構仍然存在傳統的慣性思維,信貸“壘大戶、吃快餐”思維慣性難以扭轉,降低銀行機構對信貸擔保抵押的依賴度依然是個沉重的話題。

  由此,眼下當務之急是解決銀行降低對擔保抵押物依賴度的政策落地問題,不能讓這些政策措施或想法依然隻停留在“檔案裡”或掛在牆上;否則,只能是一種政策“優秀”,民企的最終結局只會是失望。從當前現在看需要明確四個問題,以消除銀行分支機構信貸降低擔保抵押物的後顧之憂:

  首先,解決基層銀行分支機構降低對擔保抵押物的依賴度的著手問題。目前來看關鍵還是教育引導,讓基層行處信貸人員轉變觀念和轉換思路,消除對抵押物的崇拜,不斷創新信貸服務模式和信貸服務產品;同時,對基層銀行加大對民企信貸信用狀況和信貸風險能力的科技評估體系和評估能力,做到簡單易操作,提高基層行處對民企非擔保抵押貸款風險的把控能力。比如讓基層銀行可簡單地用幾個公共數據,交叉識別後,進一步打通資訊數據“孤島”,可利用AI技術、大數據應用、人臉識別等方式;或是圍繞稅務、工商、用電量等數據,在交叉、識別小微企業的可貸性上,給出一個準確的把握,將數據進行交叉驗證,讓銀行對民企風險有了準確判斷,利用技術手段很快就為民企發放貸,從根本上消除對擔保抵押物的迷戀。

  其次,劃定盡職免責的邊界,消除盡職免責陷入一種“橡皮泥”狀態,防止盡職免責異就變為一個“大框”。比如降低擔保抵押貸款時,發放信用貸款時,規範盡職免責的相關情形,加強對基層行處信貸人員職業操守教育,比如防範借盡職負責發放人情貸款、關係貸款,甚至利用這道“護身符”謀取不正當信貸權益搞暗地利益輸送,而將銀行貸款置於更加風險難控的地步(因為現在擔保抵押貸款比例如此之高的情況下,銀行貸款壞账率仍然較高),讓銀行信貸人員堅守職業操守,做到在信貸風險可控的情況下盡量降低對擔保抵押物的依賴。

  再次,解決對非擔保抵押貸款的損失補償問題,不能讓發放民企非擔保抵押貸款銀行單獨承擔信貸損失之風險。這要求中央政府設立的國家擔保基金和貸款風險損失準備金、各級政府成立的擔保基金或壞账損失準備金真正發揮作用,對銀行給民企發放的非擔保抵押貸款進行全面擔保,對發生貸款損失經過幾方評估用風險損失準備基金予以彌補或核銷,全面消除銀行對非擔保抵押貸款的擔憂心裡、恐懼心裡及逃避心裡,為銀行消除對擔保抵押物的依賴度營造寬鬆的環境。

  最後,加強民企自身經營行為的約束,除提高誠信意識之外,主動提高自身經營資訊的透明度,嚴格內控管理和財務管理,建立正規完善的財務報表體系,為銀行機構提高非擔保抵押貸款比重提供準確的放貸依據。而要做到這一點,目前除了銀行機構對民企進行適當的引導之外,還得政府機構發揮作用,可考慮在政府機構設立專門的民營及小微企業經營情況監管機構,將民企資訊發布、財務報表及其經營負債情況、信用狀況等全方位納入監管範圍,將民企推上規範化運行軌道,為銀行機構大膽發放非擔保抵押貸款奠定堅實的資訊基礎,為降低銀行對擔保抵押物的依賴度提供可靠支撐。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獨立經濟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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