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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發布新規:女職工更年期可申請調崗

2月26日上午,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日前發布的《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解讀。《辦法》共26條,經山東省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9年1月16日簽發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就女職工勞動保護範圍、責任主體、細化勞動保護措施、強化防止性騷擾和衛生保健措施、損害女職工權益的權利救濟途徑等五個方面作出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司法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劉淼在發布會上表示,《辦法》的頒布實施,對於更好的保護女職工的平等就業、職業安全和生命健康,激發女職工參與經濟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勞動關係和諧,推動山東省經濟社會長期穩定發展具有重要作用。《辦法》共26條,在與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礎上,細化了有關規定,增加了人文關懷。

北青報記者在《辦法》中看到,在國家規定的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保護基礎上,該《辦法》增加了經期、待孕期、圍絕經期的保護措施。

針對經期女職工,《辦法》中規定用人部門應給予保護,包括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的,適當安排其工間休息;經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痛經或者月經過多,申請休息的,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

對於待孕女職工,《辦法》規定待孕女職工提出申請,用人部門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給予保護。

針對患圍絕經期綜合征(更年期綜合征)的女職工,《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患有圍絕經期綜合征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勞動,申請調整工作崗位,用人部門應當安排其能夠適應的其他勞動。

2月27日下午,北青報記者致電濟南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谘詢《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提及的申請調整工作崗位具體應如何操作,哪些崗位可以申請調整。工作人員稱,目前還沒遇到過這種情況,但按照《辦法》規定,如果女職工符合《辦法》要求的情況,可以向所在部門提出調整崗位的申請,如果部門同意就調整,如果部門不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約或申請勞動仲裁。

(北青報記者 李濤 李卓雅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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