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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 | 江蘇女工勞保新規7月施行!可休6個月哺乳假

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於近日獲討論通過,7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用人部門不得安排經期女職工參與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休息1至2天;對月經過多或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安排休息1至2天。女職工可休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待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孩子1歲內,女職工每天可享1小時哺乳假。用人部門應當根據女職工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鼓勵用人部門依託社會專業機構建立托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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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三期」權益保護的四大認識誤區

現實中經常發生「三期」內女員工合法權益被侵害的事件。而用人部門對女工「三期」權益保護卻時常存在這四大認識誤區。

誤區一:員工辭職無需支付補償金

譚女士是北京一家餐飲公司的領班,因為生育要休產假。但休假期間,公司沒有向其支付工資。後譚女士以公司未能按時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辭職。後譚女士向勞動仲裁委申訴,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約補償金並補發其產假期間的工資。仲裁委支持了譚女士的請求後,公司不服裁決起訴到法院,主張譚女士系自行辭職,無需支付補償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女職工依法享有休產假的權利,並且休產假期間工資待遇不得變更。在該公司未能支付產假工資的前提下,譚女士有權解除勞動合約。最後,法院判決該公司按譚女士的原工資標準,向其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並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誤區二:基本工資即工資條工資

在上述譚女士的案件中,餐飲公司先是以「譚女士休假期間未給部門付出勞動,就不應該支付工資」為由,拒絕支付其工資。後又認為,即便應該支付,標準也應該是工資條中的基本工資,而不應該是她正常工作時的月工資數額。但法院最終並未按譚女士工資條中的基本工資標準,而是按照譚女士休產假前的工資標準,判決公司支付。

誤區三:崗位變更 工資隨之變更

劉女士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員工,雙方在勞動合約中約定,她的月工資3000元。劉女士懷孕4個月後,公司對其進行了崗位調換,並先後兩次降薪。劉女士認為降薪不合理,多次與公司溝通無果後,提起仲裁申請。仲裁裁決駁回劉女士申訴請求,劉女士不服,提起訴訟。

案件審理中,該公司出示了有劉女士簽字的《員工內部調崗通知》書,稱調整劉女士崗位、工資,經公司集體決定,且劉女士簽字認可,符合法定程式。但劉女士則表示她簽字僅表示「同意調崗」,並未同意降薪。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公司未能證明雙方系協商一致,因此降低劉女士工資待遇缺乏依據,其主張同意調崗便意味著同意調薪的說法於法無據,最後判決公司支付工資差額。

誤區四:產前檢查未計入勞動時間

最後,胡法官還指出,有些用人部門將懷孕女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算做請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部門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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