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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年期可申請調崗?媒體:女職工權益保護需軟著陸

3月1日,《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迎來正式施行。其中最受關注的是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為圍絕經期綜合征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勞動,申請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部門應當安排其能夠適應的其他勞動。

圍絕經期綜合征即通常所說的「更年期綜合征」,是很多更年期女性揮之不去的夢魘。人到更年期,性激素的波動會引發一系列功能紊亂問題:體力、精力大不如前,工作勞累不減,上有老下有小,家裡有高中生的,還要起早貪黑伺候考生……身體機能變慢了,時間卻鉚足了馬力極速賓士,各種慢性病也往往隨之而來。

所以,《辦法》關照到職場更年期女性是一次重要的進步,在殘酷的職場中播撒了一絲體貼與理解的人文關懷,讓無數女性看到了希望。然而,好評如潮的同時,不少質疑的聲音也湧將出來。

從經濟學的角度上講,職工與用人部門之間存在著典型的供求博弈,《辦法》的推行確實是對女性的保護,也會在無形中增加企業的用人成本,導致其縮減對女性的需求,進一步增大女性就業壓力;在實際推行中,因為更年期判定有難度,職工維權成本較高等問題,可能導致企業在政策落實的途中設置障礙。

另外,不難預料的是,這一政策在公共機構更容易執行,要在民營企業落實,客觀上會讓企業利益受損,從而導致企業缺乏實施的能動性。這是否會造成新的就業不公平?

說到底,政府及各職能部門在女性職工的權益保護上,不僅要做裁判員,還要做後勤保障人員和效果觀察員:頒布相應的配套措施,在財政、稅收或其他方面,彌補企業的損失。在進一步實現對更年期女性的關懷的同時,保護好女性職工的平等就業、職業安全和身體健康,激發女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如此才能促進勞資關係和諧。

女性職工的權益保護,絕非頒布一條規定就能一勞永逸,這是一套「考點」廣泛的「綜合試卷」。正如很多女性表示,「這麼多的禁忌條件,彷彿在強調女性天生就是弱勢,雖然有保護作用,卻也限制了女性的發展」。只有在推行過程中不斷結合現實進行調整,權衡各方利益,化要求為引導,才能讓對女性職工女性的呵護實現軟著陸,使得對女性的關懷普及為整個社會的價值觀,讓她們在生活中真實感受到平等開明的職場環境和人性化的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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