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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即將納入港股通 具體條件看過來

21世紀經濟報導 21財經APP 王丹 上海報導

8月2日晚間,滬深港交易所同時宣布,為進一步完善互聯互通機制,已就在港上市的不同投票權架構(WVR)公司股票首次納入港股通股票範圍時須滿足的條件達成一致意見。

滬深交易所並就此對相關業務規則進行了修訂,於當日分別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

具體修訂內容看,上交所方面,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增加“第五十六條”,規定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的首次納入條件。

包括:一是上市滿6個月加上20個港股交易日;二是考察日前183天(含考察日當日)日均市值不低於港幣200億元、港股總成交額不低於港幣60億元;三是合規性條件。

深交所方面,對《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一方面,在《實施辦法》中新增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明確在港交所上市的具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股票(A+H股上市公司的H股除外),除需滿足現有港股通股票納入條件外,在首次納入時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滿足穩定交易期時長,即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在香港上市時間需要符合“6個月+20個港股交易日”條件;二是達到一定的市值要求,即最近183日中的港股交易日日均市值不低於港幣200億元;三是符合流動性安排,即最近183日港股總成交額不低於港幣60億元;四是滿足合規要求,即股票上市後,股票發行人和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未因違反企業管治、信息披露以及投資者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規定,而受到港交所公開指責、其他公開製裁或者觸發不同投票權終止的情形。

為保持條款清晰簡潔,將原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有關納入港股通股票除外情形的規定,另起一條作為第五十七條,並對該條後的法條順序作相應順延,同時相應調整現有條文中引用的條文數目。

此外,根據恆生指數公司將相關指數“定期調整實施日”和“定期調 整生效日”更改為非同一天的規則調整,將原第五十九條“相關股票在定期調整實施日調入或者調出港股通股票”中的“定期調整實施日”修訂為“定期調整生效日”等。

為明確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納入條件中相關指標的計算起止時間,在第一百零九條第(十三)項後增加“考察日”的釋義,作為第(十四)項,並對該條余項順序作相應順延。

滬深交易所表示,下一步將根據市場各方意見,對相關業務規則進一步修改完善,待履行相關決策和審批程序後正式向市場發布。

上周,滬深港交易所已就科創板A+H公司股票納入港股通的規則問題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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