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32年前代購橘子罐頭被指涉詐騙 耿萬喜申國家賠償遭拒

新京報訊(記者 李一凡)因涉嫌詐騙罪,69歲江蘇鹽城老人耿萬喜,曾在1986年獲刑5年,並於1990年被假釋解除羈押。因不服判決,一直申訴。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以他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改判其無罪。不過日前,鹽城中院駁回了他的賠償申請,被認定“本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今日(5月13日),新京報記者從耿萬喜及其代理律師處獲悉,將於明日(5月14日)向江蘇高院申請國家賠償。

2019年4月30日,江蘇中院以侵權行為發生在國家賠償法實施前,不適用該法,駁回耿萬喜的國家賠償申請。 受訪者供圖

最高法2018年6月7日出具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原審認定耿萬喜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受訪者供圖

最高法於2018年6月7日,撤銷原審裁定,原審被告人耿萬喜無罪。受訪者供圖

曾兩次向最高法申訴終獲無罪

1986年10月7日,濱海縣法院對此案作出的一審判決顯示,1985年10月21日至26日,耿萬喜以“給濱海公司代購橘子罐頭”為由,先後兩次將濱海公司的3萬元巨款,騙到四川江津縣果品公司,作為自己販賣橘子的資金,使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損失。後經多方追款,直至1986年3月,追回贓款。

濱海縣法院以耿萬喜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宣判後,耿萬喜不服提出上訴。鹽城中院於1986年駁回了其上訴。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他繼續申訴,又被江蘇高院駁回。

2016年3月,事情出現轉機。最高法指令江蘇省高級法院再審,江蘇高院再一次維持了原判。耿萬喜遂第二次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2018年1月,最高法院經審查作出再審決定,決定提審本案。

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開開庭, 最高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在代表其部門為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代購橘子罐頭中,確有誇大履約能力、擅自將貨款挪作他用的過錯。但是,耿萬喜並未實施刑法上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亦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約能力,也為履行合約作出了努力,且案涉款項已於案發前返還,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並未遭受經濟損失。

法庭認為,“原審認定被告人耿萬喜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當庭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耿萬喜無罪。

32年後改判無罪申請賠償被駁

改判無罪後的耿萬喜,向鹽城中院提出了申請國家賠償。

鹽城中院4月30日作出決定,駁回了他的國家賠償申請。

今日下午,新京報記者從耿萬喜代理律師許浩處,獲得的一份鹽城中院決定書顯示,該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範圍問題的批複》規定,“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

上述決定書解釋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侵權行為持續時間為被羈押之日到羈押被解除之日。

鹽城中院認為,耿萬喜1986年4月28日被逮捕羈押,1990年9月3日被假釋解除羈押,侵權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因此本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善後處理。

因此,鹽城中院駁回了耿萬喜的國家賠償申請。

今日,新京報記者從耿萬喜及代理律師許浩處獲悉,耿萬喜對鹽城中院的決定不服,認為“本案不存在法律溯及力問題”,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計劃將於明天上午,向江蘇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

新京報記者 李一凡

編輯 李劼 校對 郭利琴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