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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便宜也不能買,集體產權房風險太多

很多購房者買房的時候隻著眼於房子的價格,買了相對便宜的集體產權房,但是集體產權的房子可能存在很大的風險。那麽,集體產權的房子與普通的建案有什麽區別呢?

一、行為違法,不受法律保護

集體產權房屋對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旦產生糾紛,法律是不予保護支持的。

二、出現糾紛購房者境地尷尬

如果因面臨房屋拆遷、繼承等各種因素,村民開始對自己的出售行為感到後悔,鑒於集體產權的對外銷售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出賣人完全有權利也有可能重新要回自己的房子。

三、不能享有房屋的產權

購買了這類房屋,並不能享有房屋的產權,而是居住使用權。而通常的建案,購買者享受的是完全獨立產權,有自己的房屋產權證。

四、拆遷補償不歸購房者

目前我國尚無對拆遷農村房屋而給予承租人(使用人)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其補償對象均為農村土地或地上附著物的人。

五、不能用於抵押和貸款

貸款和抵押的是要登記的,而登記唯一憑證就是房產證,目前農村房既無房產證也不進行登記。

六、房屋品質存在安全隱患

房子開發首先必須是具有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而集體產權房很多是由土地所在村自行開發的,根本沒有資質,在品質、信譽方面都沒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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