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小區兩個物業同時收費,把業主搞暈圈了:我們該給誰交費?
這是4月5日發生在鄠邑區的朱雀尚層小區的事情:老物業公司還沒走,新物業就進來發公告收費。
4月5日,新物業公司在小區的樓道內張貼了不少公告。上面寫到,4月1日起執行新的物業收費標準,物業費和水費均向新物業公司繳納,為了鼓勵業主多交,同時制定了優惠政策:“交一年物業費免兩個月,交半年物業費免一個月。”與此同時,老物業公司還沒有搬離小區,繼續向業主收取各項費用。
“這事鬧的,我們業主都不知道該怎麽辦了。這錢到底應該交給誰?”業主們不知道怎麽辦,主要是怕交雙份費用。
之所以出現這種局面,是由於不久前業主委員會更換物業公司引起的。
據業委會主任介紹,由於老物業公司不作為,經大部分業主同意,決定更換物業公司。
但老物業公司稱:整個更換物業的過程存在多處不合法的情況。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業委會私自和新物業公司簽訂聘用合約。整個過程無政府機構監管。我們尊重廣大業主的意見,即便要更換物業公司,也需要程式合法,才能和新物業辦理交接手續。
新物業公司則說,我們是受業委會聘用,接管該小區的物業服務。但原來的物業公司並不配合,不進行工作交接。
業委會主任說,這次更換物業小區共有184戶其中145戶簽字同意,3戶拒絕,1戶棄權,35戶聯繫不上。
在隨機走訪的20位業主中,有12位業主確實簽字了,但有些人說,當時簽字的時候業委會並沒有講清楚簽字是做什麽的,就光說大家都簽了,你也簽吧。還有業主說,如果要更換物業,業委會是不是應該召集大家,給大家講講老物業有那些不好,為什麽要換物業?換了物業對我們業主有哪些好處。這些都應該講清楚的。其余未簽字的8位說,沒有人找他們簽字。
作為業主,共同的心願就是:希望物業公司是真心為大家服務,服好務。同時希望政府部門重視一下我們小區換物業的事情,讓小區的生活早日恢復正常。
各位朋友,你們覺得業主委員會有權換物業公司嗎?是不是必須全體業主都同意才行?
附:《物權法》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