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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管條例出征求意見 物業承擔的水電氣費不得列入公設

南都訊 記者劉軍豔 昨日,佛山市人大常委會發布《佛山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下稱建議稿),向市民和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建議稿對業主大會的籌備、業委會的選舉和職責、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的使用和維修等列出了詳細規定,擬於6月進行二次審議。

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滿足兩個“三分之二”

根據建議稿,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書面聯名,或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等,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

其中規定,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重大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經投票,可終止或恢復業委會委員資格

建議稿對業委會的職責、選舉、履責等進行詳細規定。公開性是對其工作的要求之一。建議稿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十五日內將工作經費和工作補貼的開支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和物業管理信息化系統公告三十日以上,接受業主監督。開支情況應當明確具體的列支項目和費用情況。

還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中止的,經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可以決定是否終止或恢復其委員資格。

前期物業合約服務期限不得超4年

現在不少建案都是分期開發,建議稿規定,分期開發的住宅物業,應當根據物業管理區域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前期物業合約的服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建議稿還規定,建設部門應當依法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企業在征得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後,可以將物業服務用房用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企業員工的辦公、宿舍、飯堂等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合約約定“物業服務企業履約保證金的管理使用”

建議稿指出,業主、業主委員會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依法簽訂物業服務合約,並約定如下事項: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物業服務企業履約保證金的管理使用;物業服務企業使用機動車停車位等公共設施的約定等。

對於物業服務企業而言,根據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整體轉讓給他人;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用途的;擅自收取進場費、入場費、佔位費的;將應當承擔的用水、用電、用氣等費用列入業主公設費用的;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等。

未約定的管理費用不得超過收益的20 %

關於公共收益的問題,根據建議稿,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屬於業主的公共收益包括:依法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土地被依法徵收所取得的補償費用;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或者全體業主決定共同分攤繳交的費用等。

而公共收益主要用於補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但是經全體業主決定,也可以用於(一)除物業服務合約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之外的其他服務於業主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專項財產保險;合約約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的管理成本、酬金;(二)業主公益活動的開展;(三)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履職補貼等。

另外,建議稿規定,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對共有部分、共有設施進行經營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管理費用,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管理費用不得超過收益的20%。

意見反饋聯繫方式

據悉,《佛山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擬於6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如果市民有何意見和建議,可於5月20日前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提交至佛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信函寄送地址:佛山市禪城區嶺南大道北12號六號樓603室,法制工作委員會,郵編:528000。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傳真:8333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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