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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再也不能亂漲小區停車位租金了,上海新規今起施行

小區內停車位亂漲價怎麽辦?電梯廣告收入等小區公共收益如何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如何續籌?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房管局獲悉,自3月1日起,修改後的《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正式開始施行。對於上述與市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規定》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據上海市房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原《規定》自2011年實施以來,上海住宅物業管理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隨著上海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出現了很多新情況。

例如,近年來一些行之有效的實踐經驗和做法需要加以立法規範,國務院取消了物業管理人員職業資格認定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事項,上海原區房管局所屬的房管辦全部下沉至街鎮等。

同時,住宅小區內一些一直未得到根本解決的老問題和新的“急、難、愁”問題互相交織,業主委員會運作不規範、物業服務收費和停車收費價格放開後缺乏議價機制、專項維修資金續籌和使用難、公共收益使用账目不透明及停車難等問題日益凸顯。

修改後的新《規定》吸收了上海近年來在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及住宅小區綜合治理方面的實踐經驗,並對住宅物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市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提出了解決方案。

例如,針對停車收費價格問題,新《規定》明確,開發商在業主大會成立前不得擅自調整前期物業合約中約定的產權車位租賃價格,設立了業主大會成立後開發商產權車位調整租賃價格的備案制度,解決實行市場調節價情況下開發商產權車位亂漲價問題。

在物業服務標準方面,新《規定》明確市房管部門定期發布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標準,物業協會定期發布物業服務價格監測信息,實行包乾製收費方式的小區物業服務費調整前必須經過審計或者評估,促進形成“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收費議價機制。

此外,新《規定》還進一步規範了公共收益的用途和使用程序,優化專項維修資金續籌機制和緊急維修的相關程序,加強住宅小區資金監管,強化政府托底義務等。

附:《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問答

問:業主在住宅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

答:業主在住宅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如下10項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約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小組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小組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約;

(八)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問: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什麽義務?

答:業主在住宅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依法履行如下8項義務:

(一)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履行其承擔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七)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繫地址、通訊方式;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問: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什麽法定條件?

答: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未在本物業管理區域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的業主。業主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搭建、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欠交物業服務費或者專項維修資金、違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問:發生哪些情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會被終止?

答:已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或者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其委員資格自情形發生之日起自然終止;因健康等原因無法履行職責且未提出辭職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經業主大會會議討論通過,其委員資格終止;拒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一年內累計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總次數一半以上或者違反書面承諾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大會可以罷免其委員資格。

問: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如何商定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

答: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遵循合理、公開、質價相符的原則進行協商,並在物業服務合約中予以約定。實行物業服務包乾製收費方式的,在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前,應當對物業服務費用收支情況進行審計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收費標準進行評估。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將發布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標準,指導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定期發布物業服務價格監測信息,供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在協商物業服務費用時參考。

問:小區的公共收益應當用於哪些方面?

答:公共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公共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季度補充且補充比例應當高於公共收益金額的百分之五十。公共收益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後的剩餘部分,應當按照業主大會或者共同擁有該收益業主的決定,用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物業管理活動的審計費用、擁有該收益業主的物業維護費用或者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問:當專項維修資金餘額達到法定籌集標準時,如何續籌維修資金?

答: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首期籌集金額30%的,業主應當及時啟動再次籌集程序,再次籌集的具體方式及籌集金額、期限、程序、資金入账等事項由業主大會作出決定。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未就再次籌集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約定,且業主大會在90日內未作出決定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專項維修資金開戶銀行向需要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發出交款通知,通知其應交金額和交納時間。業主應當自收到交款通知之日起90日內,一次性將專項維修資金账戶餘額補至首期籌集金額的50%。

問:哪些情形可以啟動緊急維修程序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答:發生下列情形,不屬於工程質量保證範圍且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啟動緊急維修程序:

(一)水泵、水箱(池)故障,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電梯故障,電梯專業檢測機構出具整改通知書要求停運的;

(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消火栓系統損壞,消防部門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四)外牆牆面、建築附屬構件有脫落危險,經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證明的;

(五)屋頂或外牆滲漏等情況,嚴重影響房屋使用,經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證明的。

問:遇到緊急維修事項,業主委員會卻不同意使用專項維修資金,該怎麽處理?

答:業主大會成立後,遇到緊急維修事項,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自行管理執行機構應當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所在地房管機構報告,並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業主委員會對維修、更新方案未在七日內審核同意,且已出現影響房屋正常使用或者居民人身財產安全情形的,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組織代為維修。維修費用經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價後,憑審價報告和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支取通知,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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