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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財險四川分公司及南充中支因違規被罰款129萬元

  新浪財經訊 8月3日消息,四川保監局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平安財險四川分公司及南充中心支公司進行處罰。

  平安財險四川分公司在2016年至2017年6月期間,存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約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違法行為。廖雪松時系平安財險四川分公司管道中心綜拓業務部總經理、劉波時系平安財險四川分公司管道中心車行業務一部管道總經理,均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四川保監局對平安財險四川分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共處罰38萬元。

  平安財險南充中支公司在2016年,存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約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違法行為。張彥傑時任平安財險南充中支總經理,對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並在2016 -2017年,存在編制或者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檔案、資料的違法行為。張彥傑時任平安財險南充中支總經理、左令時任平安財險南充中支業務管理部副經理,對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四川保監局對平安財險南充中支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共處罰91萬元。

  四川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川保監罰﹝2018﹞19號

  當事人一: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號平安財富中心

  當事人二:廖雪松

  身份證號:510102********7055

  當事人三:劉波

  身份證號:510102********531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版,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四川分公司”)及廖雪松、劉波違法一案進行了檢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6年至2017年6月,平安財險四川分公司存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約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違法行為。廖雪松時系平安財險四川分公司管道中心綜拓業務部總經理、劉波時系平安財險四川分公司管道中心車行業務一部管道總經理,均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違法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財務憑證、公司說明及對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一、對平安財險四川分公司罰款叁拾萬元(¥300,000.00);

  二、對廖雪松警告並罰款陸萬元(¥60,000.00);

  三、對劉波警告並罰款貳萬元(¥20,000.00)。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四川保監局

  2018年8月1日

  四川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川保監罰﹝2018﹞18號

  當事人一: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絲綢路51號絲綢大廈6樓

  當事人二:張彥傑

  身份證號:512901********0814

  當事人三:左令

  身份證號:511302********141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南充中支”)及張彥傑、左令違法一案進行了檢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6-2017年,平安財險南充中支存在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一、2016年,平安財險南充中支存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約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違法行為。張彥傑時任平安財險南充中支總經理,對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違法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財務憑證、協定及對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一)對平安財險南充中支罰款叁拾萬元(¥300,000.00);

  (二)對張彥傑警告並罰款叁萬元(¥30,000.00)。

  二、2016 -2017年,平安財險南充中支存在編制或者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檔案、資料的違法行為。張彥傑時任平安財險南充中支總經理、左令時任平安財險南充中支業務管理部副經理,對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違法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公司說明、相關財務憑證、協定及對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一)對平安財險南充中支罰款伍拾萬元(¥500,000.00);

  (二)對張彥傑警告並罰款伍萬元(¥50,000.00);

  (三)對左令警告並罰款叁萬元(¥30,000.00)。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一)對平安財險南充中支罰款捌拾萬元(¥800,000.00);

  (二)對張彥傑警告並罰款捌萬元(¥80,000.00);

  (三)對左令警告並罰款叁萬元(¥30,000.00)。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四川保監局

  2018年8月1日

責任編輯: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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