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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南京城南支行因誤導銷售保險產品被罰10萬元

  新浪財經訊 6月25日消息,江蘇保監局今日公布對於建行南京城南支行的行政處罰書。建行南京城南支行員工在2016年代理銷售保險產品時,存在錯誤介紹保險期限的行為。江蘇保監局決定責令其改正,並處10萬元罰款。

  以下為處罰書原件:

  中國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41號

  蘇保監罰〔2018〕41號

  當事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

  地址:南京市秦淮區中華路388號

  主要負責人:尤學寬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你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公司提出陳述申辯,我局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覆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你公司員工在2016年代理銷售保險產品時,存在錯誤介紹保險期限的行為。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支行保險銷售錄音錄像資料、業務明細清單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你公司提出申辯意見。我局覆核決定對你公司免於處罰的請求不予采納。

  綜上,我局作出如下處罰:

  你公司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支行改正,處1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江蘇保監局

  2018年6月20日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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