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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聯合財險被罰29.5萬元:虛列費用及車險違規

  新浪財經訊 4月2日消息,湖南保監局公布對中華聯合財險的4張行政處罰書。中華聯合財險湘潭中心支公司2016年三筆記账憑證列支共計117216元報銷宣傳費用,其中虛列費用82450元用於車險業務支出。湖南保監局對其處以13萬元的罰金,2名相關責任人共計被罰2.5萬元。

  湘潭市九華區支公司存在承保6台機動車輛的交強險、商業險共計10張保單,存在未按行駛證載明的使用性質承保、未按核定載人數承保等問題。湖南保監局對其處以14萬元的罰金。

  以下為處罰決定書原件: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8〕20號)

  受處罰機構: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住所:湘潭市嶽塘區芙蓉東路97號市人防辦大樓九至十層

  主要負責人:文小亮

  經查, 你公司2016年10月單據號為BX20430300161000105號、2016年11月單據號為BX20430300161100030號、2017年7月單據號為BX20430300170700114號的三筆記账憑證共計列支117216元報銷宣傳費用,其中虛列費用82450元用於車險業務支出。

  證明上述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有:你公司關於部分費用的情況說明,文某、周某等5人個人說明, BX20430300161000105號等3份財務憑證,中華聯合總公司、省分公司關於費用審核有關檔案等。

  我局認為,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擬對你公司罰款13萬元。我局依法送達了《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罰款13萬元。你公司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資訊在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郵儲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實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局提供繳款憑據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湖南保監局

  2018年3月29日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8〕19號)

  受處罰人:周聰

  住所:湘潭市嶽塘區寶塔街道霞光東路68號鑽石灣3單元0503001號

  身份證號碼:43030219890605****

  經查,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湘潭中心支公司2016年10月單據號為BX20430300161000105號、2016年11月單據號為BX20430300161100030號、2017年7月單據號為BX20430300170700114號的三筆記账憑證共計列支117216元報銷宣傳費用,其中虛列費用82450元用於車險業務支出。

  證明上述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有:中華聯合湘潭中心支公司關於部分費用的情況說明, BX20430300161000105號等3份財務憑證,中華聯合總公司、省分公司關於費用審核有關檔案等,文某和你的個人說明,你的身份證複印件等。

  我局認為,中華聯合湘潭中心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你作為時任該公司綜合管理部經理助理、副經理(負責工作)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擬對你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我局依法送達了《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你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資訊在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郵儲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實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局提供繳款憑據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湖南保監局

  2018年3月28日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8〕21號)

  受處罰人:文小亮

  住所:湘潭市雨湖區韶山東路大同花苑竹園1棟2單元602號

  身份證號碼:43022119760811****

  經查,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湘潭中心支公司2016年10月單據號為BX20430300161000105號、2016年11月單據號為BX20430300161100030號、2017年7月單據號為BX20430300170700114號的三筆記账憑證共計列支117216元報銷宣傳費用,其中虛列費用82450元用於車險業務支出。

  證明上述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有:中華聯合湘潭中心支公司關於部分費用的情況說明, BX20430300161000105號等3份財務憑證,中華聯合總公司、省分公司關於費用審核有關檔案等,你和周某的個人說明,你的身份證複印件等。

  我局認為,中華聯合湘潭中心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你作為時任該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擬對你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5萬元。我局依法送達了《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5萬元。你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資訊在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郵儲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實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局提供繳款憑據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湖南保監局

  2018年3月29日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8〕22號)

  受處罰機構: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九華區支公司

  住所:湘潭市九華經濟開發區步步高大道12號

  主要負責人:寧超俊

  經查, 你公司承保6台機動車輛的交強險、商業險共計10張保單,存在未按行駛證載明的使用性質承保、未按核定載人數承保等問題。

  證明上述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有:你公司關於車輛承保情況的說明, 0216430301130332000057等10筆車險保單承保資料,中華聯合報保監會批複的條款、費率複印件,中華聯合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產品基準費率方案使用說明等。

  我局認為,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擬對你公司罰款14萬元。我局依法送達了《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罰款14萬元。你公司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資訊在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郵儲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實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局提供繳款憑據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湖南保監局

  2018年3月29日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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