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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保險江蘇分公司保單資訊見神奇號碼 被罰18萬元

  新浪財經訊 6月25日消息,江蘇保監局今日公布對於中銀保險江蘇分公司的行政處罰書。中銀保險江蘇分公司所屬南京營業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承保的11份保單資料中,投保單固定電話欄均未填寫,移動電話欄資訊均為“11111111111”。公司業務系統中記載的上述11份保單客戶聯繫資訊也均為“11111111111”。保險單上客戶聯繫電話均未填寫。

  江蘇保監局決定責令其改正,處15萬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被罰3萬元。

  以下為處罰書原件:

  中國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42號

  蘇保監罰〔2018〕42號

  當事人: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洪武路29號東方金融大廈14、15樓

  主要負責人:蔣星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你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公司提出陳述申辯,我局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覆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你公司所屬南京營業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承保的11份保單資料中,投保單固定電話欄均未填寫,移動電話欄資訊均為“11111111111”。公司業務系統中記載的上述11份保單客戶聯繫資訊也均為“11111111111”。保險單上客戶聯繫電話均未填寫。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相關保單副本及投保單複印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你公司提出申辯意見。我局覆核決定對你公司免於或減輕處罰的請求不予采納。

  綜上,我局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改正,處15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江蘇保監局

  2018年6月19日

  中國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43號

  蘇保監罰〔2018〕43號

  當事人:楊振華

  身份證號:32082819760915****

  住  址:南京市玄武區小衛街村18號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該公司所屬南京營業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承保的11份保單資料中,投保單固定電話欄均未填寫,移動電話欄資訊均為“11111111111”。公司業務系統中記載的上述11份保單客戶聯繫資訊也均為“11111111111”。保險單上客戶聯繫電話均未填寫。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相關保單副本及投保單複印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你時任該公司副總經理,分管承保工作,對上述行為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江蘇保監局

  2018年6月19日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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