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3月30日消息,重慶保監局近日公布關於大童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童保險銷售公司”)的行政處罰書。2016年4月28日,大童保險銷售公司任命劉晶晶為大童保險銷售公司重慶分公司臨時負責人。2016年7月4日,大童保險銷售公司任命馮衛東為大童保險銷售公司重慶萬州營業部臨時負責人。劉晶晶實際任臨時負責人的截止時間為2017年9月12日,馮衛東實際任臨時負責人的截止時間為2017年11月1日。以上2人臨時負責人的任職時間均超過3個月。
重慶保監局對大童保險銷售公司警告並罰款10000元,對曹璞警告並罰款10000元。
以下為處罰決定書:
中國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保監罰〔2018〕14號
當事人:大童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童保險銷售公司”)
營業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北路237號樓10樓
主要負責人:蔣銘
當事人:曹璞
身份證號:33050119790117****
職務:時任大童保險銷售公司人事行政部總經理
住址:北京市西城區南露園****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大童保險銷售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大童保險銷售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6年4月28日,大童保險銷售公司任命劉晶晶為大童保險銷售公司重慶分公司臨時負責人。2016年7月4日,大童保險銷售公司任命馮衛東為大童保險銷售公司重慶萬州營業部臨時負責人。劉晶晶實際任臨時負責人的截止時間為2017年9月12日,馮衛東實際任臨時負責人的截止時間為2017年11月1日。以上2人臨時負責人的任職時間均超過3個月。
時任大童保險銷售公司人事行政部總經理曹璞對上述臨時負責人任職時間超過3個月的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司相關報告、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七)項,我局決定對大童保險銷售公司警告並罰款10000元,對曹璞警告並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張琳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