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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如何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每個職場媽媽都應知道這些

文/孕嬰幫,歡迎個人轉發分享!

【看廁所、沒休息…懷上二胎後,31歲女子受到公司如此「關照」】江蘇揚州31歲的王女士懷上二胎後,長官先是勸她不要上班了,當王女士決定繼續工作,長官卻對她做出調崗的決定,讓她去「看廁所」,並以安全為由,禁止她進入廠房和辦公樓。連原本免費的班車和午餐,也要對她收費,還讓她放棄休息培訓員工。王女士及家人認為公司這麼做是想逼她主動辭職。

這是幫媽今天在微博上看到的一篇新聞,看完評論心情更加鬱悶。網友們大概分為兩個陣營,一部分認為企業這麼做太過分了!應該保障女性生孩子、休產假的權利。另一部分人卻認為女生懷孕、休產假嚴重影響到了公司的利益。

幫媽倒是覺得現在的企業太過追求利益而忽視了女性的權利。只要求員工履行義務卻對員工應享有的權利不置與否。國外的大中小企業都有完善的產假制度,也不會發生苛待懷孕的女員工的事情,也沒見人家的企業一個一個倒閉呀。況且咱們國家又不是沒有相關規定,企業怎可因為員工有要生寶寶這種正常需求而逼她們辭職呢?難道HR的老婆不用生孩子?難道老闆的老婆不用生孩子?

今天幫媽來做一次普法,告訴廣大女同胞們,如果遇到楊女士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我國現在實行的產假制度也是遵從這一規定。不知道這個規定的寶媽們可以自行百度了解,幫媽找幾條重要的說!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構、企業、事業部門、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部門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用人部門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約。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部門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部門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部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部門支付。

從這五條規定中我們能看出來,產假並不是只是女公務員、國企女員工、女老師們的福利,你只要是企業的正式員工,只要正式簽訂了勞動合約,你就依法享有產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的第八條我們可以看到,如果企業能夠正常的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那麼在產假期間女職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貼,這就是你的產假工資,是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如果公司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那麼就需要按照產假前的工資標準支付給員工產假工資。

很多在私企工作的女性都害怕懷孕,生怕公司知道自己懷孕了就會辭退自己。事實上許多公司也都是這樣做的,一味的追求企業效益,而忽視了員工的正常權益。就像新聞中楊女士所在的公司,這樣的公司其實還有許多,那們我們通常的做法就是忍氣吞聲。先辭職等到孩子生下來斷奶了再找工作。幫媽查閱了資料,發現其實,還有更好的解決辦法,能夠維護本屬於我們的權利!

還是要好好研究這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其中說明了如果企業違規了會受到哪些懲罰。比如第十四條就說明:用人部門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你遭遇了這種不公平待遇,一句話不說就辭職走人是非常不劃算的。保留證據,例如用人合約、談話錄音、打卡證明等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同時可獲得賠償金幫媽看新聞下的評論很多人都在說:工作一年就懷孕還讓不讓企業活了?幫媽覺得說這話的都是企業的老闆吧,還請老闆都了解了解法律,不要當法盲。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女員工工作一年內不允許懷孕。你只看到了她休產假時帶來的麻煩,你可曾看到她沒懷孕的時候為公司做的貢獻?

所以,懷孕生產已經夠不容易了!誰沒有個老婆呢?誰的老婆不生孩子呢?請這個社會善待媽媽們吧!

我是幫媽,兩個孩子的媽媽,一名高級育嬰師兼具插畫師,有關孩子教育、生理、心理、營養、日常保健與護理等方面問題,問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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