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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孕媽上班一定要知道這些——母嬰健康小貼士

職場的媽媽若一旦懷孕,經常會在工作中受到某種約束,甚至有些部門會出現辭退懷孕女工的情況。所以孕媽應該享有的權利是非常有必要的。

1、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辭退懷孕女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部門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或聘用)合約或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約或服務協議的除外。

法律規定:孕期與哺乳期,用人部門不得安排強度大、有危險性的工作。在懷孕7個月後,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常見危險崗位包括:

勞動強度高的高工作,即重體力或連續長時間的工作;

負重工作,即經常需要彎腰,或提、舉超過15kg物體的工作;

高空作業,經常要在15m以上空間作業的工作;

延長生育假

3、產假、年假、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做勞動時間。整個懷孕期間產檢一般為9—13次。初次產檢在停經後3個月內,以後每隔1—2個月檢查一次;懷孕6—7月,每月檢查一次;8個月以後,每月檢查兩次,最後一月,每周檢查一次。

延長產假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其中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婚晚育夫妻雙方中一方可申請加30天產假。產假屬於法定假期,若部門要求職工提前上班,應按照基本工資的3倍支付加班費工資。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

除了以上這些,公司還應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孕媽哺乳時間,幫助解決孕媽照料嬰兒的諸多困難,同時孕媽還可以享受生育保險。

延長產假

最後提醒各位孕媽,如果孕媽或哺乳媽媽的勞動權利受到了侵犯,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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