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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未按照醫療規範對產婦行產前檢查,致二級乙等醫療事故

【摘要】2016年8月16日原告進入XX婦幼保健院待產,醫生參考8月3號的超音波單胎七斤左右判斷,進行試產。新生兒出生為8.6斤巨大兒,診斷為新生兒重度窒息、顱內出血。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認為,本例屬二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賠償679911.36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療規範,巨大兒,醫療過錯,賠償責任

【裁判案例】原告訴稱,2016年8月16日上午10點左右,原告進入XX婦幼保健院待產,12點30分左右羊水破水,12點50分左右開始打催產素,抽血檢驗,醫生告知胎兒頭臉不正,又進入產道糾正胎兒臉。接著醫生又告知宮位高,醫生參考8月3號的超音波單胎七斤左右判斷,並沒有讓原告陳某某選擇剖腹產,更沒有讓家屬簽字。14點左右試產,15點左右出生,為8.6斤巨大兒。沒有自主呼吸,被告便進行搶救,被告提出要求轉院。經X人民醫院診斷為新生兒重度窒息、顱內出血。法院最終判決被告XX縣婦幼保健院賠償原告陳某某、左某某損失共計679911.36元。

【討論】

1.原告認為,被告醫院違反醫療常規,在幾乎三個小時分娩過程中沒有做最規範的超音波等檢查,僅依據2016年8月3號的超音波單進行判斷胎兒體重,盲目的接生。當原告出現難產時,被告沒有及時改變手術方案,也沒有告知家屬選擇剖腹產,最終造成嚴重的腦損傷後遺症。

2.被告認為,雖然胎兒窒息,但醫務人員未違反操作規程,盡職盡責處理及時,方法得當,在分娩過程中不存在過錯。

3.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認為,本病例屬於二級丁等醫療事故,乙方承擔次要責任(25%)。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認為,本例屬二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75%)。省市兩級醫學會認為的責任比例差異很大,由法官定奪。

4.法院認為,省醫學會鑒定結論具有客觀性,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的訴請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原告左某某的傷殘級別應當為三級傷殘,被告XX縣婦幼保健院應當承擔原告陳某某、左某某損失的80%。

【參考資料】

1.專家輔助人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

2.醫療糾紛:應按照醫療規範進行胎心監測,避免胎兒宮內窘迫的發生。

3.醫療糾紛:對產後羊水栓塞導致產婦死亡,醫患雙方均需足夠警惕。

4.醫療糾紛:產婦及其家屬具有刨宮產或自然生產的選擇權和決定權。

【作者說明】資料來源於「陳某某、左某某等與XX縣婦幼保健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豫XXXX民初XXX號」。涉醫學和法律問題分別由我團隊執業醫師和律師撰寫並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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