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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產婦剖宮產後肺栓塞死亡,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醫院需擔責

【摘要】李某某因孕38+4周,入院後行剖宮產手術產下一活男嬰。轉天,患者下床時出現頭暈、心慌,診斷為肺栓塞,搶救無效後死亡。醫療鑒定意見認為,xx縣第一人民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不足,醫方過錯原因力程度為輕微原因。2019年4月20日法院經審理認為,由xx縣第一人民醫院按照1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亦即賠償114340.2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療過錯,賠償責任,剖宮產,肺栓塞

醫療糾紛:依法行醫、依法維權

一.引言

產婦剖宮產後肺栓塞死亡,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醫院需擔責,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袁某4、袁某1等與xx縣第一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X1622民初6728號」。

二.基本案情

2018年5月6日,李某某因「孕38+4周,下腹隱疼12小時」到xx縣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入院後行剖宮產手術產下一活男嬰。5月7日15時40分左右患者下床時出現頭暈、心慌,經吸氧補液後癥狀好轉,5月8日5時左右李某某再次主訴心慌胸悶,於5月8日13時21分轉入xx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肺栓塞,進行「肺動脈造影+血栓清除術」,術後病情危急經搶救無效後死亡。經xx縣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託xx司法鑒定中心司對死者進行屍體解剖、病理組織學檢驗、死亡原因鑒定,鑒定意見為:李某某符合因產後肺動脈血栓栓塞引起梗死性肺出血等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三.裁判結果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參照該鑒定意見,根據xx縣第一人民醫院責任程度,本院酌情確定xx縣第一人民醫院按照1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李某某的死亡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合計1143401.75元。上述由本院確認的各項賠償項目及金額,由xx縣第一人民醫院按照1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2019年4月20日法院判決,xx縣第一人民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袁某4、袁某1、袁某2、袁某3、李元春、何書芳各項損失114340.2元。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李某某於2018年5月7日15時出現頭暈、心慌,值班醫生僅僅採取了點滴治療,掛水到19時,病情穩定後,醫生、護士再沒有過問,值班醫生更沒有對病情變化進行觀察,違反了醫師高度注意義務,具有明顯醫療過錯,致使李某某的病情沒有被及時發現,錯過了最佳搶救時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二)醫方辯稱:原告親屬在我院治療是事實,對於原告親屬的治療我們盡職盡責,是嚴格按照規則操作的,該事故的發生屬於治療的意外,鑒定結論的輕微責任已經能證明這一點。綜上,因我們屬於輕微責任,原告要求40%過高,我們認為應在5%左右;且李某某應當按照農村標準進行計算,請法庭審核。

(三)醫療鑒定意見:李某某於2018年5月6日因孕38+4周入住xx縣第一人民醫院,剖宮產後發生肺栓塞,經積極治療搶救無效死亡,xx縣第一人民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不足,構成一定過錯(過失);李某某因肺栓塞導致死亡與xx縣第一人民醫院過錯醫療行為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綜合評定醫方過錯原因力程度為輕微原因。

(四)法院觀點:關於本案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由於醫療活動具有高度專業性及複雜性,故醫療損害賠償必須以醫療機構在醫療行為中存在過錯,且患者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為前提,而對於醫療行為是否違反診療常規及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除依照常理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認定外,還有賴於具有專業知識、經驗、技能的專家作出判斷。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偶有胎停患方要求剖宮產遭拒,疏於胎心監護致胎死宮內。2.醫療糾紛:產婦及其家屬具有刨宮產或自然生產的選擇權和決定權。3.醫療糾紛:輸注中藥注射液時疏於監測,導致藥物過敏造成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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