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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甲狀腺癌手術治療中醫院存在過錯,未達到一般醫療水準

摘要:被告醫院未能履行高度謹慎注意義務,致使甲狀腺癌患者病情未能得到很好地控制,被告天津市XX醫院應按參與度的30%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古代也有醫療糾紛,據《唐律疏議?雜律?醫合葯不如方》記載:「諸醫為人合葯及題疏、針刺,誤不如本方,殺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雖不傷人,杖六十」。意思是說:醫生不按照醫療規範行醫,如是失誤,造成病人死亡的,監禁兩年半;如是過失,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即使沒有傷人,也要打60大板。醫療糾紛訴訟難題的解決依賴於醫事法律制度的建設,古事法律的基本思路為:如本方者則歲終則稽其醫事以製其食;誤不如本方者則從輕處理;故不如本方者則從重處罰,形成了當今醫事法律的特色:包含醫療規範的技術法律、衛生法的行政法、民事法律或刑事法律。古醫事法律的傳承對於指導當今的醫事法律制定具有啟發作用。本文通過一案例分析顯示惡性腫瘤治療領域的醫療糾紛特點。

2009年10月20日,患者王某某(已故)因病入被告天津市XX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甲狀腺癌術後,左頸淋巴結轉移。2009年11月2日,在全麻下行左頸淋巴結清除術+中心區淋巴結清掃。2010年7月15日,患者王某某第二次入被告天津市XX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甲狀腺癌術後,右頸淋巴結轉移。全麻下行右甲狀腺癌聯合根治術+多功能保留。2010年10月6日,患者第三次入被告天津市XX醫院住院治療,全麻下行食道瘺清創術,出院診斷為:1、雙側甲狀腺癌根治術後;2、食道瘺。2012年5月11日,患者入被告明水縣XX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甲狀腺癌術後、食道瘺、切口裂開。經治療病情加重,後院方建議患者出院。2012年6月9日,出院診斷為:甲狀腺癌術後,食道瘺。2012年6月10日患者死亡。原告認為天津市XX醫院和明水縣XX醫院二被告在對患者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並且其過錯與患者王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所以二被告的診療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

醫療司法鑒定意見認為,天津市XX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其參與度為30%。XX縣醫院的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法院認為,根據司法鑒定意見認定天津XX醫院的治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明水縣XX醫院的醫療行為無過錯,此鑒定意見經庭審質證原、被告均無異議,此證據的效力應予採納。被告天津市XX醫院應按參與度的30%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認定為共計555998.68元,由被告天津市XX醫院承擔30%,即166799.6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主席令11屆第21號)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天津市XX醫院術中未採取積極治療手段,在選擇分期治療的原則後,未建議病人再診,且術中未行病理檢查等必要手段,因此對癌病是否侵蝕組織器官呈放任態度。在第三次手術實施全麻後才通知病人不能做手術等,說明該醫院在此例糾紛中存在過錯。被告天津XX醫院未能履行高度謹慎注意義務,致使患者病情未能得到很好地控制,因此,天津XX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過錯與被鑒定人現存後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

作者說明:本文對原法院裁判文書中的醫學專業術語和法言法語做了簡化,並壓縮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釋法,發揮法的指引作用。若有表達不清晰產生歧義之處或有專業研究需求者,請參見原文(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與明水縣XX醫院、天津市XX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4)明民初字第184號F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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