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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晚期食道癌患者不能進食,醫院採取手術治療但手術失誤

摘要:根據醫療損害鑒定意見,被告醫院對徐某的空腸造瘺術失誤,故從該手術至彌補該手術失誤的過程,被告應負全責。食管癌放化療期間,考慮醫方過錯佔輕微因素,本院酌情判令被告承擔20%責任。

如果將醫療糾紛的解決簡單地理解為規則之治,忽略解決糾紛的其它有效方式,則社會公正將面臨嚴峻挑戰,若醫療糾紛動輒訴諸法律,法律意識的越位必將加劇人際關係的衝突威脅社會秩序的和諧。「引禮入法」在中國法律發展史上意義非同尋常,若能將「引禮入法」的古人司法智慧應用於醫事法律的制定以解決醫療糾紛,或能使醫患雙方共同獲益。醫療規範屬於技術法規的範疇,也是醫事法律的主要構成部分,醫療技術規範是醫事法學討論的重點。醫事法律包含了法學、衛生學、醫學、藥物學等多種學科的結合,再加上醫療工作本身專業性很強,涉及到疾病的診斷和治療等複雜過程,因此制定嚴格的行業診療規範。醫療診療規範既是其行業內部的技術標準又具有法律意義,這也體現了醫事法律的特殊性。醫務人員應依法行醫,診療規範不僅僅是醫療行業內部考核其職工技術能力的標準,同時按照診療規範實施醫療行為是醫務人員行醫的法定義務,違反診療規範的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文通過一案例分析顯示惡性腫瘤治療領域的醫療糾紛特點。

徐某於2012年10月7日入住被告天津市XX醫院,入院診斷為食管胸上段癌、慢性胃炎、高血壓,予以放化療,診斷為食管癌放化療後,食管瘺,於2013年5月23日在局麻下行空腸造瘺術,其因空腸造瘺術失誤,導致腸內營養滴注後耐受性差,於2013年8月1日於局麻下行鼻咽營養管置入術,術後經營養管注入糖鹽水,並進流質食物,逐漸加量,繼續行保護食管粘膜、止吐及營養支持治療,並於2013年8月23日拔出腹部造瘺管。後徐某於2013年10月3日至2014年1月16日在天津市XX醫院因食管癌放化療後繼續住院治療,共計104天。2014年1月16日08:20:01醫方向患者家屬交代病情,隨時可能出現生命危險,患者家屬表示放棄進一步治療,要求出院。

2013年12月24日區醫學會醫療損害意見認為,患者因食道癌晚期不能進食,於2013年5月23日在天津市XX醫院行空腸造瘺術,但實際造瘺位置位於迴腸,造成手術失誤,增加了患者痛苦,該醫療過程醫方應負全責。2016年3月30日市醫學會醫療損害鑒定意見認為,由於醫方的手術失誤,與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其原因力為輕微因素。法院認為,根據區醫學會出具的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被告天津市XX醫院對徐某的空腸造瘺術失誤,故從該手術至彌補該手術失誤的過程,被告應負全責。食管癌放化療期間,因有市醫學會的鑒定結論手術失誤與死亡為輕微因素,考慮醫方過錯,本院酌情判令被告承擔20%責任,故該過程所產生的損失及徐某因死亡其近親屬所應得到的賠償,被告應按照2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判令被告醫院賠償三原告各項損失合計275707.97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主席令11屆第21號)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院的過錯在兩個方面:其一同步放化療造成食管氣管瘺,其二為患者行空腸造瘺時出現手術失誤。前者承擔20%的責任,後者承擔100%的責任。死者徐某因病到被告處就醫,雙方已形成醫患關係。由於醫療行為的過失及因果關係的認定屬於醫學領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在當事人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審判實踐中一般都要通過鑒定方式予以認定。

作者說明:本文對原法院裁判文書中的醫學專業術語和法言法語做了簡化,並壓縮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釋法,發揮法的指引作用。若有表達不清晰產生歧義之處或有專業研究需求者,請參見原文(劉某某、徐某某等與天津市XX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4)西民四初字第137號F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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