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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體檢亂象:部門組織年度體檢,體檢為正常五個月後診斷為肺癌

摘要:原告於2014年3月經由部門組織至XX市XX人民醫院(XX大學附屬XX醫院)例行年度體檢,其中包括拍胸部X光片體檢項目,體檢報告為「心肺未見明確異常」。2014年8月13日,原告咳血,至被告呼吸道專科處拍X光結果為肺CA?比對複診體檢原X光在同一位置均出現團狀陰影。2014年11月11日手術確診為肺癌。依據鑒定意見,法院確定被告賠償8242.01元。

醫療風險、醫藥合規、醫療糾紛

【基本案情】原告於2014年3月經由部門組織例行年度體檢,向被告購買體檢套餐,並在被告健康體檢中心完成年度定期身體檢查,其中包括拍胸部X光片體檢項目。2014年4月,被告出具《體檢報告》,其中胸部X光照片一項清晰註明為「心肺未見明確異常」。2014年8月13日早上,原告不幸突發大量咳血,至被告處拍X光及門診就醫(呼吸道專科)。其後,門診拍片結果顯示:原告右下肺基層段有團狀陰影,大小約3.8x2.8cm,性質待定(肺CA?)。比對複診體檢原X光在同一位置均出現團狀陰影。原告在某醫院入院接受肺葉切除手術,最終確診為右下肺鱗癌(T2bNOMOIIA期)。

【醫療鑒定】2016年12月20日,廣東省醫學會受本院委託出具《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廣東醫損鑒[2016]013號)認為,患者在醫方進行體檢期間,醫方存在漏診的醫療過失行為。2014年4月12日,患者到醫方體檢,醫方對患者X光的診斷(心肺未見明顯異常)是不正確的,漏診了右下肺結節的病變。延長了患者的確診時間,與患者的身心損害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對患者的身心損害原因力大小為輕微因素,參與度為5%-10%。

醫療風險、醫藥合規、醫療糾紛

【法院認為】依據鑒定意見,原告主張被告的體檢行為存在過錯有理,本院綜合上述結論、採信證據及雙方訴辯意見確定被告承擔10%的賠償責任。判決被告XX市XX人民醫院(XX大學附屬XX醫院)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區某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合計5462.0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鑒定費780元。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主席令11屆第21號)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點評】醫方雖存在為患者體檢時漏診其右下肺結節的醫療過失行為,但該過失與患者右下肺鱗癌的發生、發展及預後之間無因果關係。患者目前的病情是其自身惡性腫瘤的特點和性質所決定的,並非醫方的診療所致。但醫方在對患者體檢中漏診了右下肺結節的病變。原告非常重視每年《體檢報告》中所出示的各項指標及內容,原告期望能通過體檢使得有病早發現,早治療,及時控制疾病蔓延,但被告在2014年4月出具的《體檢報告》漏診存在過錯,致使原告錯過了病從淺中醫的最好時機,導致病情被拖延,引致病發及後遺症,且在事發後對原告的申訴採取不負責任的態度,造成原告身心遭受極大創傷。

【作者說明】 本文對原法院裁判文書中的醫學專業術語和法言法語做了簡化,並壓縮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釋法,發揮法的指引作用。若有表達不清晰產生歧義之處或有專業研究需求者,請參見原文(區某某與XX市XX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XXX號TJ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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