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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甲狀腺癌術後出院診斷為治癒而誤導患者對骨轉移判斷

裁判要點FW324:醫院在對甲狀腺癌治療中,未履行相關告知義務:患者出院診斷為左甲瘤,治癒。說明醫方認為患者的左甲瘤經手術治療已經治癒。在一定程度上誤導了患者在出現骨轉移不適癥狀時的判斷。本文共2262字,閱讀約需6分鐘。

醫療維權】患者到醫院就醫,雙方已形成醫患關係,由此產生的醫療糾紛歸類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案由,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責任。患者作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為貫徹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平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國精神,把醫療糾紛的解決納入法治化軌道, 患者通過法定程式表達訴求、依靠法律手段解決糾紛、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醫學專家輔助人】在患者與醫院的糾紛中,患者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由於患者缺少專業知識,收集醫院過錯的證據相對困難,這些都加大了患者起訴醫院的難度。一個不懂醫學專業的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在案件的起訴、答辯、舉證、質證、鑒定、庭審等各個環節都會遇到無法逾越的障礙,尋找醫學專家幫助是必然的選擇。建立「專家輔助人」制度使得訴訟制度能適應現代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既有利於雙方當事人在涉及專業知識時都能充分主張及舉證,也更有利於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對專業技術問題的認識和把握。專家輔助人利用他掌握的知識或者長期積累下來的經驗,針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解釋。客觀真實發表意見對於專業知識的解答應忠於事實真相,有助於彌補當事人在涉及專業領域訴訟時的知識不足。

醫療風險高發領域:腫瘤治療惡性腫瘤發病率不斷增長,隨之帶來醫療風險事件。主要原因是由於腫瘤治療價格昂貴,比別的科室更容易存在過度醫療問題,過度治療的原因很多,有經濟利益的問題,也有對腫瘤的認知問題,也有病人的迫切要求的問題;腫瘤治療效果很不令人滿意,常常出現人財兩空現象;由於常規的腫瘤治療效果很不令人滿意,出現了大量的腫瘤治療新技術,新技術資質的問題涉及到依法行醫的法律風險。同時腫瘤的誤診誤治也比較常見,將良性腫瘤誤診為惡性腫瘤,或者把惡性腫瘤漏診為良性腫瘤。


案例高某某與襄陽市襄州區XX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3)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265號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民事一審判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2013) 醫療案例 (16)腫瘤 第 0324號。

【基本案情】2007年7月25日,高某某發現左頸部有一包塊到XX醫院門診穿刺檢查,檢查結果為:甲狀腺瘤伴囊性變趨勢。同年8月1日入住該院,次日在頸叢麻下行左甲狀腺次全切術,病理診斷為:(左)甲狀腺濾泡性腺瘤,部分呈非典型性腺瘤(4×4×2cm)。同年8月7日出院,出院診斷:左側甲狀腺瘤。出院醫囑:注意休息;行抗炎、對症治療。

【損害結果】2012年6月25日,高某某因臀部及右下肢疼痛,左下肢疼痛及右下肢麻木到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住院治療,病理科對2007年高某某在XX醫院所做的甲狀腺手術切片進行會診,會診意見為:(左)甲狀腺乳頭狀癌(濾泡亞型)。同年7月20日在氣管插管全麻下行雙側甲狀腺葉切除+雙側喉返神經探查+中央組淋巴結清除術。出院診斷:(左)甲狀腺乳頭狀癌(濾泡型)伴全身多處骨轉移。

醫療鑒定2014年3月11日,襄陽市醫學會出具襄陽醫鑒(2014)1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XX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失,屬於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應承擔輕微責任。

2014年6月20日,湖北省醫學會出具鄂醫鑒(2014)015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醫方醫療行為存在過失,屬於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應承擔輕微責任。

法院認為】高某某(左)甲狀腺乳頭狀癌(濾泡亞型)伴全身多處骨轉移,主要是甲狀腺癌的遠處轉移所致,並非局部複發所致。腫瘤的轉移主要是由自身生物學行為決定的,而XX醫院上述醫療過失行為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延遲了診斷,延誤了患者的治療,對控制疾病的進展有一定的影響。因此,患者目前甲狀腺癌的不良預後主要與其自身疾病轉移有關,與XX醫院的過失行為僅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屬於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應承擔輕微責任。故XX醫院對高某某因甲狀腺乳頭狀癌(濾泡亞型)伴全身多處骨轉移而產生的損失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按25%為宜)。

判決結果判決被告襄陽市襄州區XX醫院賠償原告高某某各項損失16380.1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醫學專家輔助人意見】非典型腺瘤介於良惡性之間,屬於潛在惡性,需要查找是否包膜侵犯、轉移及免疫組化才能確定良惡性,並需要臨床隨訪,而且,在病理形態學上與濾泡型乳頭狀癌不易鑒別。甲狀腺癌術後放化療不敏感,即使早期發現,也可能出現複發、轉移。醫方的醫療過失行為影響了患者高某某對其病情的追蹤觀察,應負輕微責任。

天津醫療糾紛律師點評】患者高某某(左)甲狀腺乳頭狀癌(濾泡亞型)伴全身多處骨轉移,主要是甲狀腺癌的遠處轉移所致,並非局部複發所致。腫瘤的轉移主要是由自身生物學行為決定的,而醫方上述醫療過失行為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延遲了診斷,延誤了患者的治療,對控制疾病的進展有一定的影響。

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主席令11屆第21號)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延伸閱讀】// 「引禮入法」與醫事法律的建設。// W0302醫生在為甲狀腺癌病人治療中手術不當存在過錯 造成患者三級傷殘醫院應予以賠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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