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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發行交易辦法征求意見 可采取做市交易

  存托憑證制度為未來開通“滬倫通”預留制度太空

  ■本報記者 左永剛 

  5月4日,中國證監會對外發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管理辦法》明確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符合五項條件,才能在中國境內發行存托憑證(CDR)。另外存托憑證可以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乾意見的通知》,證監會起草了《管理辦法》,對存托憑證基本制度作出規範。此次征求意見截至時間為2018年6月3日。

  《管理辦法》定位於以部門規章形式對存托憑證基本制度作出全面的統一規範,在《證券法》的框架下,細化《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乾意見》(以下簡稱《若乾意見》)要求,明確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的監管要求和參與主體的基本權利義務,既為創新企業通過發行存托憑證回歸境內資本市場奠定制度基礎,也為未來開通“滬倫通”預留制度太空,做好規則準備。

  根據《管理辦法》,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符合五項條件,才能在中國境內發行存托憑證(CDR)。一是《證券法》規定的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三項關於股票公開發行的基本條件。二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三是最近三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且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四是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五是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除按照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申請檔案以外,還需要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並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提出上市申請。存托憑證的交易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在投資者保護方面,《管理辦法》明確,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購買最小交易份額的存托憑證,依法行使存托憑證持有人的各項權利。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接受存托憑證持有人的委託, 或者以公開征集權利委託的方式, 代為行使存托憑證持有人的各項權利。這意味著存托憑證適用於持股行權機制。

  《管理辦法》共八章,六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明確存托憑證的法律適用和基本監管原則。二是對存托憑證的發行、上市、交易作出安排。規定了存托憑證發行的基本條件和程式,對通過發行存托憑證方式進行再融資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規定了存托憑證上市交易的條件和程式,明確存托憑證的減持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有關上市公司股份減持的規定,並對通過發行存托憑證進行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作出原則性安排。三是明確存托憑證的資訊披露要求。四是建立存托憑證的存托和託管制度。五是加強投資者保護。在明確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保障對境內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總體上不低於境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證監會要求的同時,針對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結構的特殊性,設定了存托憑證持有人單獨表決事項、存托憑證退市回購安排等投資者保護措施。六是強化監管執法,明確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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