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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證券香港被譴責:未履行保薦人責任,被罰2700萬港元

香港證監會對招商證券(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商證券(香港)”】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2700萬港元。

5月27日,香港證監會公布的執法消息顯示,對招商證券(香港)譴責及罰款的原因是,其在擔任中國金屬再生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金屬”)上市申請的聯席保薦人時沒有履行其應盡的責任。

香港證監會是繼早前因另一位聯席保薦人UBS AG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統稱為UBS,即瑞銀)在中國金屬及另外兩家公司的上市申請中犯有缺失而對其作出處分後,采取了這次紀律行動。

香港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招商證券(香港)及UBS各自在上市過程中沒有履行聯席保薦人應盡的盡職審查責任,以處理有關中國金屬及其客戶的多項不尋常的事實及跡象。

中國金屬再生資源(控股)有限公司,曾用股票代碼00773.HK,曾經是中國廢金屬行業龍頭老大,已於2016年2月4日被港交所清盤。

招商證券 視覺中國 資料圖

對已撤銷注冊的客戶的盡職審查不足

香港證監會的調查顯示,在中國金屬於2008年6月2日首次提交上市申請前,UBS發現中國金屬其中一名最大的內地客戶A公司雖然已於2007年3月被撤銷注冊,但卻繼續與中國金屬或其附屬公司簽訂銷售合約。

儘管在盡職審查中出現了一些預警跡象,但UBS卻接受了中國金屬的解釋,即B公司與A公司由同一實益擁有人擁有,而B公司自A公司被撤銷注冊後一直以A公司的名義與中國金屬簽訂合約,故B公司最終在提交予港交所的文件以及中國金屬日期為2009年6月10日的招股章程內均被描述為中國金屬的其中一名最大客戶。

這些預警跡象包括;

1,UBS為查究此問題而委託編制日期為2008年3月的報告述明:“由於A公司在其營運歷程中並未經營任何活躍業務,亦從未報告任何重大交易,故我們認為聲稱A公司是中國金屬最大客戶的說法毫無根據。”

2,UBS於2008年3月所取得的A公司和B公司的公司注冊文件並不支持兩家公司互有關聯的說法。

3,中國金屬的內地律師於2008年4月初告知UBS的外國法律顧問(並抄送予UBS),根據中國內地法律,已撤銷注冊的公司無權簽訂任何業務合約,因此A公司在撤銷注冊後所簽訂的合約可被視為無效且不可強製執行;即使A公司與B公司互有關聯,A公司在撤銷注冊後亦不應進行任何業務運作。

4,中國金屬的內地律師於2008年4月底進一步告知UBS,他們並未發現任何法律依據,以支持B公司為中國金屬其中一名最大客戶的說法。

5,中國金屬向UBS提供的文件(包括銷售合約、收款憑證及主要客戶名單)顯示,當時從中國金屬或其附屬公司採購廢金屬的實體是A公司。

香港證監會認為,儘管招商證券(香港)是在或大約在2008年11月才成為中國金屬的聯席保薦人,並且在2008年11月之前並無參與就此問題所進行的盡職審查,但招商證券(香港)負有進行盡職審查的獨立責任,以便能徹底掌握和了解中國金屬的情況,並使其本身信納招股章程內所披露的資料。

香港證監會稱,假如招商證券(香港)以專業的懷疑態度審閱UBS及其他專業人士提供的盡職審查文件,便會發現在哪個或哪些公司在關鍵時間與中國金屬簽訂了合約一事上,存在相互矛盾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均就中國金屬與A公司及/或B公司之間的交易的真實性,引起多個預警跡象。香港證監會認為,有關證據顯示招商證券(香港)並無采取任何步驟,以就此問題進行跟進盡職審查。

對第三方付款的盡職審查不足

2008年9月,當UBS仍為中國金屬的獨家保薦人時,中國金屬的申報會計師向中國金屬發送了(並抄送予UBS)若乾資料,內容是關於其中六名客戶曾透過本票及/或第三方付款人安排的匯款支付款項。

在其中一個個案中,一名通過第三方向中國金屬付款的客戶,亦同時代表另外三名中國金屬客戶支付款項。沒有證據顯示,UBS曾就該等客戶之間的關係和他們訂立該等付款安排的理由,向中國金屬或任何該等客戶作出跟進。

UBS反而依賴其中國內地律師查究該六名客戶中的一名客戶與中國金屬之間的付款安排。其中國內地律師建議UBS索取與該等交易有關的各份文件,包括該客戶向其第三方付款人付款的紀錄及顯示相關貨物進口/出口的海關文件,以核實相關交易是否屬實和有否辦妥海關程序。

然而,UBS沒有索取所要求的文件,反而指示上述律師在假設相關交易屬實的情況下提供法律意見。

對中國金屬的供應商及客戶的盡職審查不足

UBS曾與中國金屬所有供應商進行電話訪談,而在第二次提交中國金屬的上市申請前,招商證券(香港)亦與兩名供應商進行了電話訪談,但沒有證據顯示它們曾核實受訪供應商代表的電話號碼及/或身份。

UBS及招商證券(香港)曾以面對面的形式與部分中國金屬客戶進行訪談,其余則通過電話進行。香港證監會的調查發現:

1,有關訪談紀錄一概沒有顯示該等面對面訪談在何處進行,以及UBS及/或招商證券(香港)有否采取任何步驟,核實進行訪談的處所是否相關客戶的處所。

2,同時亦沒有證據顯示,UBS及/或招商證券(香港)有采取任何步驟,核實任何受訪客戶代表的身份,以使它們信納受訪者具有適當的權限接受訪談。

事實上,2019年2月27日,香港證監會就曾公布,招商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前負責人員吳亦農因違反了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及《保薦人指引》,遭證監會暫時吊銷牌照,為期18個月,由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當時,香港證監會稱。招商證券(香港)是2009年某項上市申請的其中一名保薦人,而吳是負責監督執行該項上市申請的保薦人主要人員,但並未披露具體的項目名稱。

3月14日,香港證監會還曾對UBS AG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UBS Securities Hong Kong)(以下統稱為UBS)作出譴責,並處以巨額罰款3.75億港元,原因是UBS在擔任三宗上市申請的其中一名聯席保薦人時沒有履行其應盡的責任。該三宗上市申請分別為中國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國森林)、天合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天合)及另外一家公司。顯然,這“另外一家公司”即為中國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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