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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開天價罰單,香港證監會為何“緊盯”內地券商

文 / 華商韜略 趙建勳

香港證監會又開出天價罰單了,這次中槍的還是內地券商。

5月27日,香港證監會對招商證券作出譴責,罰款2700萬港元,原因是其在擔任中國金屬再生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中國金屬)上市申請的聯席保薦人時沒有履行其應盡的責任。

在此之前,瑞銀集團(UBS)已經因為在中國金屬的上市申請中犯有缺失,遭到了香港證監會處罰,兩家券商可謂難兄難弟。

中國金屬是2008年6月首次向港交所提交上市申請的,而在2007年底UBS已經是它的保薦人,並展開盡職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UBS發現中國金屬一名最大的內地客戶A公司雖然在2007年3月就被撤銷注冊了,卻繼續與中國金屬簽訂銷售合約。

對這件事,中國金屬解釋稱,B公司與A公司由同一實益擁有人擁有,而B公司自A公司被撤銷注冊後一直以A公司的名義與中國金屬簽訂合約,故B公司最終在提交給港交所的文件以及中國金屬的招股章程內,都被描述為中國金屬的一名最大客戶。

事實上,中國金屬的這種解釋存在諸多疑點,比如:

A公司和B公司的注冊文件並不支持兩家公司互有關聯的說法;從中國金屬採購廢金屬的實體是A公司,而根據內地法律,已撤銷注冊的公司無權簽訂任何業務合約;中國金屬的內地律師也曾告知UBS,他們並未發現任何法律依據支持B公司為中國金屬一名最大客戶的說法……

可儘管這樣,UBS還是接受了中國金屬的解釋。

至於招商證券,它是在2008年11月成為中國金屬的聯席保薦人的,在那之前並沒有參與對中國金屬的盡職審查。

但香港證監會強調,假如招商證券以專業的懷疑態度審閱UBS提供的審查文件,便會發現在哪些公司在關鍵時間與中國金屬簽訂了合約一事上,存在相互矛盾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均就中國金屬與A、B公司交易的真實性,引起多個預警跡象。

不僅如此,UBS和招商證券對中國金屬的第三方付款問題,以及它的供應商及客戶的盡職審查也不充分。

因此香港證監會判定,招商證券沒有履行聯席保薦人應盡的獨立審查責任,進行妥善的盡職審查,沒有留意多項不尋常的事實及跡象並作出批判評論性的評估,協助了一家不適合上市的公司上市

事實上,因為在中國森林、天合化工、中國金屬這三宗涉嫌IPO造假案件中沒有盡職審查,UBS、摩根士丹利、美林遠東、渣打證券等4家投行,在今年3月14日已經被香港證監會罰了近8億港元(UBS3.75億、摩根士丹利2.24億、美林遠東1.28億、渣打證券5970萬)。

而在今年2月,國信證券(香港)、長江證券(香港)、海通國際等多家在港中資券商被港證監處罰。

近年來,不少A股上市券商將國際業務(以香港市場為主)放在戰略布局的重要位置,相關收入佔比也越來越高。

僅2017年,中金公司、海通證券、中信證券、華泰證券國際業務收入超過10億元人民幣,國際業務收入佔比超過10%

可對內地券商開展國際業務而言,境外的合規是一大挑戰,內地券商香港子公司頻頻遭到港證監的處罰,就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

不同於內地的證監會,香港證監會是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監管香港的證券及期貨市場運作,也是香港負責監管金融及投資領域的四家金融監管機構之一。

在業內人士看來,中資券商頻遭港證監處罰,不僅是因為不夠熟悉香港法規,以往在內地IPO市場某些做法,並非能照搬到香港。如果對合規問題不認真對待,恐怕還要付出高昂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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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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