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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期披露年報的公司 應強化法律責任落實

近日證監會發言人表示,截至4月30日, *ST毅達、*ST新億、*ST華澤、*ST長生、*ST東南未披露2018年年報,證監會決定對5家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立案調查。而截至到昨晚,*ST毅達、*ST華澤、*ST長生、*ST東南仍然未披露年報。筆者認為,應強化對未按期披露年報的各項法律責任落實。

資料圖片 圖據東方IC

上述未按期披露年報的上市公司,一個共同點就是均屬已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即被*ST公司,顯示上市公司基本上可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甚至不排除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報和中報的,證監會應當立即立案稽查。證監會對上述五家上市公司立案調查,在筆者看來是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此前有些上市公司不能按期披露年報,原因包括難以確定審計機構,或因無法按期出具審計報告,或因財務數據追溯調整等。但顯然,年度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披體系的核心內容,是投資者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經營管理情況、理性做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上市公司按期披露年報是其應當履行的基本法律義務,任何因素都不能作為免除這個法定義務的借口。

未按期披露年報,其實質同樣也屬於虛假陳述。2003年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乾規定》第17條規定,虛假陳述包括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而“不正當披露”是指信披義務人未在適當期限內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開披露應當披露的信息。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報,屬於虛假陳述中的“不正當披露”。

由此,信披義務人就可能需要承擔《若乾規定》所規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從理論上來講,未披露年報的受害者是所有交易受損的投資者,由此賠償範圍就非常廣。不過,按股票上市規則,發生此類情形,公司股票應當停牌,直至披露年報當日才能複牌,這一定程度避免了上市公司等信披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卻是以剝奪投資者交易權為代價的。

對未按期披露年報,《證券法》第193條規定了行政責任,包括對上市公司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方面證監部門一般都會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刑事責任方面,《刑法》第161條規定了“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筆者建議,應強化對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追究,由此才能提高相關責任人員工作主動性,認真履行其應盡的勤勉義務。

對未按期披露年報,從退市機制角度也應強化硬約束。按上市規則,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則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此後公司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則暫停上市;這之後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披露則強製退市。現實中,有的上市公司第一年未按期披露年報,迫於壓力在規定期限補發年報、避免步入退市流程;但第二年舊病複發,還是不按期披露年報。筆者建議,對於未按期披露年報(或中報)的上市公司,只允許其觸碰一次紅線機會,再一不能再二,第二年若未按期披露年報(或中報),直接終止上市。

未及時披露年報,反映上市公司在內部治理等方面存在根本性問題,此類問題股不僅沒有及時清除出場,而且還不時成為爆炒妖股,成為引發市場風險的一大隱患。由此,還應從更高制度層面來考量,交易所應整體完善對公司治理存在重大問題的上市公司強製退市力度。筆者建議,交易所應補充設立公司治理方面的退市紅線,可借鑒成熟市場經驗,綜合考察上市公司年報或半年報的報送、獨立董事人數及執業、內部審核委員會、股東大會召開、公司經營管理隊伍的合規或相對穩定等情況,每年對此進行綜合打分,公司治理水準評分較低的直接強製退市,以此提升市場整體素質,消除風險隱患。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編輯 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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