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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 7檔稅率級差首次明確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7檔稅率級差首次明確

  昨天,中國人大網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至2018年7月28日。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等4項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採用“分類征稅”方式,即將應稅所得分為11類,實行不同征稅辦法。這11類分別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部門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修正案草案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4項勞動性所得(下稱“綜合所得”)納入綜合征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

  此前財政部部長劉昆在作草案說明時指出,“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3%稅率的級距擴大一倍,現行稅率為10%的部分所得稅率降為3%;大幅擴大10%稅率的級距,現行稅率為20%的所得,以及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稅率降為10%;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稅率降為20%;相應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這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保持不變。”而昨天公布的修正案草案,首次對外公布了7檔稅率級差。

  此外,修正案草案明確,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則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專項附加扣除需有關部門確定

  修正案草案並未規定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範圍。草案增加規定,警察、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構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銀行账戶資訊。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構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資訊。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構應當依據不動產登記資訊,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資訊系統,並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不得拒絕

  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居民個人年度終了後需要補稅或者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資訊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構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構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草案還增加了反避稅條款。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稅務機構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無正當理由;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同時,稅務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修正案的個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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