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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匯算清繳細則年內或頒布

本報記者 杜麗娟 北京報導

個稅按照累計預扣法征管後,所涉及的匯算清繳也比以往更重要。多位財稅人士認為,今年1月1日實施的新個稅法,在提高免征額後,又更新了附加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專項附加扣除的增加,使納稅人出現匯算清繳的情況開始增多。

2月27日,安永稅務部人力資本服務合夥人糜懿全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個稅實施預扣預繳後,納稅人兩處所得以及因為工作調動發生的補稅退稅情形都需要進行匯算清繳,預計年內會頒布更詳細的個稅匯算清繳細則。

他同時指出,由於匯算清繳在次年3~6月進行,目前單從時間周期上看,對稅務部門來說還比較充足,納稅人在抵扣過程中遇到的各種情況也有利於稅務部門制定更詳細的內容。

舉例來說,某職員2019年每月應發工資均為30000元,每月減除費用5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兩項專項附加扣除共計2000元,假設沒有減免收入及減免稅額等情況。

按照累計預扣法,隨著抵扣額增加,該職員全年適用稅率主要有3檔,分別為3%、10%和20%,稅率變化對應的月份分別為2月和8月份。

也就是說,8月份開始該職員將適用20%的稅率,如果在一個完整的納稅年度,該職員工作不變,那麽其稅率變化將適用上述方法。但如果該職員在年中發生工作變動,本該按照規定稅率進行個稅繳納的情形,在新入職公司時將不再順延,其適用稅率將按照3%重新累計。

糜懿全告訴記者,相比原來已經累計了幾個月的預扣預繳,現在該職員入職新公司後,因為沒有累計,個稅適用稅率會從3%開始,也就是上面案例中,該職員換工作後其適用稅率有所降低。

“但是這種情況在匯算清繳的時候就需要做補稅,因為納稅是按完整年度計算,中間因為工作變動即時調整了適用稅率,但從納稅人所得收入看,其仍然按照累計預扣的辦法進行納稅,具體怎麽操作還需要稅務部門頒布實施細則。”他說。

關於納稅申報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曾發布相關公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糜懿全建議,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部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匯算清繳的個人當年綜合所得無論最終計算出來的結果是補稅、退稅,還是不補不退,均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對於納稅人來說,如果需要辦理匯算清繳,但沒有及時辦理的話,會有哪些問題?

記者了解到,目前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對此也有說明,個稅的徵收管理,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未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造成少繳稅款會被追繳稅款、滯納金,還可能被處以0.5倍至5倍稅款的罰款。

除了上述情況外,按照累計預扣法,納稅人如果個人沒有兩處以上綜合所得,每月預扣預繳的稅款之和剛好等於年度應納稅額,沒有需要補稅或退稅的情形,是不需要進行匯算清繳的。

(編輯:郝成校對:張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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