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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戶口凍結,可以再辦理入戶嗎?

近日,一起拆遷戶口爭議案,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並判決,已經落下了帷幕。先簡單介紹下案情:

2010年北京市房山區某地因軌道交通項目需對部分集體土地實施徵收拆遷,王某的的房屋就在拆遷範圍內。該住宅在戶人口共七人,包括王某的兒媳和孫女。實施拆遷前,王某未與相關負責部門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遂向房山區住建委申請行政裁決。至2014年3月6日,住建委作出被訴行政裁決,以王某的兒媳和孫女系拆遷戶口凍結後遷入該戶籍為由,僅將王某戶的在冊人口認定為5人。王某自然不服,訴至法院申請撤銷相應的行政裁決。

一審認為,該行政裁決並無不當,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王某接著提起上訴,案件終於在二審審理過程中發生了轉機。二審法院認為王某的兒媳和孫女應計入拆遷安置人口,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的行政裁決,並責令房山區住建委重新作出處理。

談二審改判的原因之前,我們先了解下什麽是拆遷戶口凍結。集體土地徵收案件中,安置人口確定之多寡直接關係到村民能拿到多少補償款。赤裸裸的利益之下,自然會有人動歪心思,無論是趕建房屋、趕種樹苗或者趕拉入戶等,都是當地徵收拆遷主管部門要應對的難題。於是“拆遷戶口凍結”的做法自然非常普遍了,有些地方出於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慮,就簡單以拆遷戶口凍結統計的時間節點來確定安置人口數量,之後的入戶、分戶導致的人口變動一概不管。

然而,這種庸政、懶政無疑忽視了現實的複雜情況和被徵收人合理的利益訴求。《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對此就有規定,戶口凍結不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情形。也就是說王某的兒媳是由於婚姻入戶、孫女是由於出生入戶,都應計入王某戶內,二審法院便是依據這一規定作出的判決。

這一規定體現了國家對於特殊群體的尊重和保護。因為這些人的確屬於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口,而不是村民為謀取利益臨時入戶的人口,不能因為錯過了統計時間主管部門就不補償了。

版權所有:北京京沐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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