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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徵收拆遷:防止公共利益擴大化

無論是徵收農村集體土地,還是徵收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都因涉及產權問題而備受關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一批典型案例,關注徵收拆遷糾紛,樹立裁判規則。解決好徵收拆遷糾紛,不僅是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的需要,而且有利於推進政府依法行政,規範執法。如遇徵收拆遷糾紛,該如何依法訴訟、依法維權?行政機構實施徵收拆遷,要如何做到於法有據、規範文明?典型案例給予啟示。

借緊急避險之名行違法強拆之實

“針對徵收拆遷領域的行政執法活動,近年來人民法院妥善處理城市發展過程中的公共利益和產權保護之間的關係,著力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黃永維表示。

在行政執法活動尤其是不動產徵收中,程式違法是一種常見多發的違法形態。典型案例顯示,對於借緊急避險為由行違法強拆之實的情形,人民法院會依法判決撤銷被訴行為。這也彰顯了行政訴訟保護公民產權的制度功能。

吉林省人民政府在2010年作出批複,同意對向陽村集體土地實施徵收,王江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徵收範圍。在王江超等3人與徵收部門就房屋補償安置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長春市國土資源管理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針對涉案房屋如何順利實施徵收的問題,當地政府部門又想到了其他方式。經當地街道辦事處報告,吉林省建築工程品質檢測中心作出鑒定,認定涉案房屋屬於“D級危險”房屋。隨後,長春市九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涉案房屋作出緊急避險決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況下,九台區住建局對涉案房屋實施了強製拆除。王江超等3人對上述緊急避險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經法院一審、二審,被訴的緊急避險決定被判撤銷。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相關要求,提出危房鑒定的申請主體應當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本案系當地街道辦事處申請,主體不合適。九台區住建局將緊急避險決定直接貼於無人居住的房屋外牆,送達方式違法。該局在徵收部門未予補償的情況下,對涉案房屋作出拆除的緊急避險決定,不符合正當程式。

“政府在拆遷過程中時常選擇性執法,對於同意在補償協定上簽字且按照要求搬遷的拆遷戶,拆遷方會認定其房屋為合法建築給予補償,對於其他不配合的拆遷戶則認定為違章建築予以強拆,因為拆違可以大幅度提高拆遷進度。”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說,自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以後,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從此再無行政強拆,目前只有司法強拆。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明確指出,完善土地、房屋等財產徵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徵收征用適用的公共利益範圍,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細化規範徵收征用法定權限和程式。

最高法行政庭審判長於泓表示,在審理徵收拆遷類案件中,人民法院要準確把握立法精神,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範圍,審查涉案徵收項目是否合乎公益要求和比例原則,堅決防止公共利益擴大化。同時,要切實保障民眾的知情權,遵循及時合理補償原則,完善國家補償制度。

行政協定未約定可依法“填漏補缺”

隨著“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化,行政管理手段多樣化是發展趨勢,其中行政協定即是行政多樣化手段的體現之一。

在王豔影訴遼寧省沈陽市渾南現代商貿區管理委員會履行補償職責案中,王豔影與行政機構通過簽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協定確定了各自的權利義務,但協定存在遺漏事項的情形。在協定履行過程中,新頒布的地方政府規章明確,對超期未回遷情形作出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法院據此判令行政機構按照上述規定追加補償原告超期未回遷期間一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長王振宇說,對行政機構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變承諾的,要依法判令補償財產損失。最高法將適時制定專項司法解釋對行政協定予以規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確立了徵收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原則,並對評估機構選擇、評估過程運行、評估結果送達以及申請複估、申請鑒定等關鍵程式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確規定。

評估報告作為確定徵收補償價值的核心證據,人民法院能否依法對其有效審查,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案件能否得到實質解決,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在吉林省永吉縣龍達物資經銷處訴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政府徵收補償案中,法院一審、二審都認為,被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依據的評估報告存在沒有評估師簽字,未附帶設備、資產明細或者說明,未標注或者釋明被徵收人申請覆核評估的權利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形式問題。同時,這份評估報告在對被徵收的附屬物評估和資產、設備評估上均存在評估漏項的問題。最後,被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被判撤銷,法院責令永吉縣人民政府6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如果被徵收人拒絕履行配合與協助的義務導致無法評估,不利後果應由被徵收人承擔。”王振宇指出,評估報告只有準確反映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被徵收人才有可能獲得充分合理的補償。要做到這一點,不僅需要行政機構和評估機構依法依規實施評估,同時也離不開被徵收人自身的配合與協助。

保護婚嫁女及新生兒合理安置需求

北京市房山區因軌道交通項目建設,需要對部分集體土地實施徵收拆遷,王風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遷範圍。資料顯示,王風俊家在冊人口共7人,包括王風俊的兒媳和孫女。因為王風俊與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房山分中心未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該中心遂向北京市房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申請裁決。

房山區住建委行政裁決認為,王風俊兒媳、孫女的戶籍遷入時間均在拆遷戶口凍結統計之後,不符合此次拆遷補償和回遷安置方案中確認安置人口的規定。以此為由,王風俊家的在冊人口被認定為5人。王風俊不服此行政裁決,訴至法院,請求撤銷相應的行政裁決。

北京市房山區法院一審認為,王風俊兒媳與孫女的戶籍遷入時間均在拆遷戶口凍結統計之後,被訴的行政裁決對在冊人口為5人的認定並無不當,故判決駁回王風俊的訴訟請求。

對一審判決,王風俊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王風俊兒媳因婚姻原因入戶,其孫女因出生原因入戶,不屬於《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暫停辦理入戶和分戶的範圍,不屬於因擅自辦理入戶而在拆遷時不予認定的範圍。據此,被訴的行政裁決將王風俊的在冊人口認定為5人,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的行政裁決,並責令房山區住建委重新作出處理。

二審法院作出判決的依據涉及《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即“用地部門取得征地或者佔地批準檔案後,可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在用地範圍內暫停辦理入戶、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

“本案中,二審法院通過糾正錯誤的一審判決和被訴行政行為,正確貫徹徵收補償的法律規則,在充分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同時,也體現了國家對婚嫁女、新生兒等特殊群體的特別關愛。”王振宇說。

王有銀認為,法院最終指出了北京市房山區住建委在行政裁決過程中的一些違法點,但其中令人遺憾的是,法院並沒有指出房山區住建委有無權力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作出裁決。從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看,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依據《土地管理法》來徵收的,若被徵收人認為補償款過低可拒絕搬遷。這個過程中,徵收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被徵收人交出土地。

(責編:張葦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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