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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強拆,司法該扮演何種角色?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批“徵收拆遷典型案例”,涵蓋徵收拆遷中有關徵收決定、安置補償和強拆實施環節的典型爭議,並指出,直接強拆行為會給公民尋求救濟造成困難,“法院不宜簡單以原告舉證不力為由拒之門外,要格外關注訴權保護”。

征地拆遷為公眾所熟悉,緣於過去各類征地拆遷糾紛,一度存在只有“拆遷死了人”才有可能引發外界關注的現象,某種所謂“傳播規律”的尷尬與無情顯露無遺。公眾持續關注與否,司法都不應當缺位,而司法在具體案件類型中的介入與明確表態,是法律對社會正義與社會秩序的基本維護。以發布典型案例的方式為具體司法裁量樹標杆,即便在並非判例法模式運行的國家和社會依然有相當大的指導意義,其價值顯然已超出具體案例的範疇。

距離2014年8月最高法首次發布征地拆遷案例將近四年,數據顯示,2015到2017年三年間,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徵收拆遷類訴訟分別約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佔當年行政訴訟案件總量的13%、14%和17%,“徵收拆遷仍是社會矛盾的集中領域,仍是司法監督的重點領域”。司法要有能力直面社會矛盾和核心衝突,本次典型案例發布,最高法並未回避征地拆遷案件中存在的實踐困境,“不作書面決定直接強拆的行為時有發生,造成救濟困難”。征地拆遷糾紛進入司法救濟管道的第一關就在於立案,儘管有立案登記製改革的加持,但征地拆遷案件隱性的“立案難”依然存在。行訴法處理行政機構與相對人之間糾紛的基礎,首先在於明確被訴行政行為確系被告行政機構所為,但拆遷糾紛中卻大量存在“強製拆除之前並未製作、送達任何書面法律文書”的情況,“拆無對證”不僅讓行政相對人無法起訴,也成為被訴機構抗辯和反製的理由。

“誰拆了我的房子?”這近乎荒謬的天問赤裸裸發生在諸多拆遷糾紛中。拆遷不是請客吃飯,拆遷行為主體可能身份不明,而且手段粗暴。將具體的強製拆遷行為與明確的責任主體建立聯繫,證據層面的難度系數不低,不乏過往強拆案例面對輿論洶洶怒火也常以“臨時工”應對。實踐中有“遇到強拆先報警”的專業指導,無論警方如何應對(出警與否,通過紙質文書確證強拆是不是政府行為等)都可以因此觸發有效的司法救濟,這樣的權利救濟技巧同樣是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在實踐中遭遇的無奈。當公民權益受到侵害,尋求法律途徑的糾紛解決是被倡導和鼓勵的法治思維,但實踐中經常出現求告無門的權利救濟困境,對此需要司法裁量勇於作為、善於作為。

結合典型案例最高法給出具體指引,“不宜簡單以原告舉證不力為由拒之門外,要格外關注訴權保護”、“事實行為是否系行政機構而為,人民法院應當從基礎事實出發,結合責任政府、誠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邏輯作出合理判斷”,雖然只是原則性要求(且相關指引並不具有強製力),但在本次案例展示中可看到具體材料的示範依然頗有針對性。激烈的強拆行為正在發生,基層行政機構卻以“單純目擊而非參與”的理由詭辯,司法以判其敗訴來亮明態度值得肯定。最高法行政庭庭長黃永維表示,“法院通過訴訟監督,及時糾正行政機構在徵收拆遷中的違法行為”,司法對行政權力運行方式的監督與規範,尤其需要在具體的司法裁量中對是與非、罪與罰有明確的法律態度,以呵護普通公民對國家法治的信心。

審理征地拆遷案件中的“司法智慧”需要統一且反覆的具體實踐演練,不僅對具體強拆案件要有明確的司法態度,讓被強拆傷了的民心不再受傷,更要靠從“司法智慧”中生長出來的“司法良心”,重申並呵護這個國家經過艱難探索才得以建立的法治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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