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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出標準!法院:若沒夫妻簽字 20萬以上不算共同債務

圖片來源:花瓣美素圖片來源:花瓣美素

  那些悲傷的家庭債務重出標準!浙江高院:若沒夫妻簽字,20萬以上不算共同債務

  原創: 魏書光 券商中國

  夫妻共同債務究竟應如何認定?為何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為重要認定標準?能否解決近年來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的“離婚後被負債”的問題?

  家庭日常生活的標準是多少?這個最高院並沒有給出具體劃分。不過,最近,浙江在最新下發的通知中,將20萬作為“家庭日常生活”的標準,按此,20萬以下的通常認定為日常需要的夫妻共同債務,20萬以上的如果沒有夫妻簽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20萬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標準成為本次通知的最大亮點,但也成了市場的爭議點。生活中,借款多,不等於夫妻不知,借款少,也不等於夫妻就知。所以,對於債權人來說,日後的舉證加重了,大額出借時應做好法律預防。

  浙江將20萬作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標準

  5月2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妥善審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20萬以下的通常認定為日常需要的夫妻共同債務,20萬以上的如果沒有夫妻簽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通知》強調,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情形下的證明責任分配。即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將證明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即由債權人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共同意思表示。

  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夫妻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共同債務。

  對於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對於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的,需要舉證證明。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實際上,債權人如為避免舉證困難,完全可以事前防範,在形成大額債務時要求夫妻雙方簽字,體現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不僅方便舉證,更能避免紛爭。

  夫妻“被負債”案例比比皆是

  離婚案件越來越多,而且夫妻債務問題愈加複雜,其中,夫妻中的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或者非法舉債等情況屢見不鮮。夫妻關係中沒有舉債的一方,也就是“以一方名義所欠債務”,毫不知情的一方“被負債”的情況不斷出現,在離婚案件當中,“被負債”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排除以及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等問題進行細化和完善。

  最高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司法解釋最通俗解讀:

  1、 共簽=共債

  2、老婆(公)事後追認=共簽=共債

  3、老公(婆)個人名義借錢為家裡買一顆白菜=共債

  4、老公(婆)個人名義借錢做生意=債權人舉證用於家庭;如舉證失敗=老婆(公)不用還。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據司法解釋,通常所說的“家庭日常生活”,學理上稱之為日常家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務而與第三人交往時所為的法律行為,視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並由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制度。

  夫妻債並非都是一起還

  根據天津市中院的統計數據來看,數量逐年增多,涉案標的不斷上升。2015年63件,佔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的26%;2016年105件,佔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的35%;2017年179件,佔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的42%。

  具體來看,涉夫妻債務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呈現三個特點:

  一、 案件數量不斷增長的同時,借款用途也由原來的滿足家庭生活需要為主逐漸演變為以經營牟利為目的的投資為主,上百萬、上千萬元的夫妻債務已屢見不鮮。

  二、 案件情況越來越複雜,既有夫妻一方置忠實義務、誠信原則於不顧,虛構債務虛假訴訟,也有為賭博、吸毒、非法集資、高利貸等目的惡意舉債,還有夫妻雙方為自己利益損害債權人,或債權人與配偶一方勾結損害另一方。

  三、  舉證較為困難,特別是涉案款項是否用於共同生活不易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可能直接關係到某一方因舉證不能而承擔敗訴風險的問題。

  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某銀行與王先生簽訂《個人循環借款合約》,銀行給予王先生授信融資額度600萬元。2015年2月,銀行與王先生簽訂《個人經營借款合約》,約定王先生向銀行借款500萬元用於購買生產材料,並同時對借款期限、利率、罰息、複利、律師費等進行了約定。在《個人循環借款合約》、《個人經營借款合約》的共同債務人簽字一欄,有王先生妻子劉女士的簽名和捺印。之後,銀行向王先生發放貸款共計500萬元。

  借款到期後,王先生並未歸還借款。銀行一紙訴狀,將王先生及其妻子劉女士一並告到渝中區人民法院,要求償還借款及利息。

  在庭審過程中,王先生、劉女士均辯稱劉女士對涉案債務並不知曉,也從未在借款合約中簽字,且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涉案債務系王先生個人債務,劉女士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為了和自己撇清關係,劉女士申請對《個人循環借款合約》、《個人經營借款合約》中的簽名和捺印是否系本人所為進行司法鑒定。

  之後,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結論,認定上述合約中劉女士署名字跡及捺印不是劉女士本人的簽名及捺印。

  法院審理後,將本案的爭議焦點集中在劉女士是否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法院認為,劉女士與王先生雖系夫妻關係,但劉女士並未在借款合約中簽名,銀行也沒有出示相應證據證明劉女士知曉或事後追認了該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該筆借款系經營性借款,且數額巨大,銀行也沒有證明該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因此,該筆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據尚不充分,所以,對銀行要求劉女士承擔共用還款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進入“婚姻有限責任製”,且行且珍惜

  據民政部公布的2016年離婚統計數據,目前,離婚率最高的城市為北京,離婚率為39%,閃婚閃離成為司空見慣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婚姻本身的穩定性受到了衝擊,如不能限制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的範圍,將會使得結婚離婚成為高風險的決策。

  離婚時,圍繞著財產分割問題夫妻雙方可能進入到曠日持久的訴訟戰。全身心地投入愛一個人或許可以,但是,全部身家投入愛一個人就要冒著巨大風險,這種風險不僅是夫妻二人的,還可能是雙方父母的半輩子積蓄。

  為了降低結婚、離婚的風險,婚姻法向著“婚姻有限責任製”的方向轉變就不可避免。所謂“婚姻有限責任製”,就是有限的財產作為共同財產,隻將有限的債務作為共同債務。“婚姻有限責任製”,讓結婚的風險大大降低,有效地確保結婚自由、離婚自由。

  我們回顧一下,婚姻法裡也關於夫妻財產的規定。新中國的夫妻財產制度一直奉行的是共同財產制度,1980年的《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於共同財產的範圍,在八九十年代的處理,比目前的規則要更加開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乾具體意見》規定:一方或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繼承、受贈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在2001年之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條杜絕了將夫妻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之路。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該條又將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獲得的贈與排除在共同財產之外。

  總的來講,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總的趨勢是不斷限縮。但是,在2003年至2017年之間,夫妻共同財產範圍與夫妻共同債務範圍是極不匹配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初頒布夫妻債務新規就是必然趨勢了。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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