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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編擬設離婚冷靜期 夫妻債務遵照新司法解釋

  民法典分編擬設離婚冷靜期規定,夫妻債務問題遵照新司法解釋

  澎湃新聞記者 林平

  備受關注的離婚冷靜期有望寫入民法典。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婚姻家庭編草案主要修改了五大方面的內容,包括“修改禁止結婚的條件”、“增加婚姻無效的情形”、“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等。

  值得關注的是,離婚冷靜期亦被寫入草案,“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家庭穩定。”此外,有關夫妻債務問題,或將繼續沿用最高法院於2018年1月頒布的新司法解釋。

  沈春耀指出,與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相比,婚姻家庭編草案主要修改內容有:

  1.修改禁止結婚的條件。現行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很難操作,且在對方知情的情況下,是否患有疾病並不必然會影響當事人的結婚意願。為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草案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2.增加婚姻無效的情形。為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遏製利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草案增加了一項婚姻無效的情形,規定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3.增加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實踐中,由於離婚登記手續過於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家庭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構撤回離婚申請。

  4.完善離婚賠償制度。現行婚姻法規定了四種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為更好地發揮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預防、製裁作用,促進婚姻關係的穩定,草案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將其他一些確實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納入損害賠償範圍。

  5.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現行婚姻法、收養法中都有關於計劃生育的條款。為適應我國人口形勢新變化,草案不再規定有關計劃生育的內容。

  此外,關於夫妻債務問題,現行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債務、共同債務的認定和承擔。沈春耀指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近年來引發了較大爭議,一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釋關於夫妻債務認定的規定。

  “目前看來,司法解釋基本平息了爭議和熱點。”沈春耀表示,因新司法解釋剛頒布實施不久,尚需要進一步觀察實踐效果,再研究如何在婚姻家庭編草案作出相關規定。草案目前對現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未作實質性修改。

責任編輯:劉萬裡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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