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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界定?

近日新聞,女子婚內“戀愛”詐騙獲刑,前夫不服共債370萬申請抗訴。這就再次引發我們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思考。

關於夫妻債務共債共擔的法律規定:首先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再次,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很多時候民間借貸中會遇到這樣一些問題,夫妻一方名義借款的,現在需要起訴了,但是借款人配偶不認可該筆借款;也有的是借款人夫妻離婚了,離婚的時候不認可另外一方名義對外的借款。

所以基於以上法律規定,如果發生民間借貸關係,債權人想要債務人夫妻雙方承擔責任的話,建議債權人要求借款人配偶雙方簽字,作為共同借款人在合約上簽字並按手印,即便是沒有用到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這也能說明是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逾期還款,也是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還款的。

文:河南廣學律師事務所 張貝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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