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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協:仍有電商平台違反《電子商務法》

新京報快訊(記者 戴軒)網購時遭遇“砍單”一直被消費者們詬病。今年,《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約不成立,但北京消協調查發現,仍有平台違反該規定。

2019年1月1日《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記者今日獲悉,北京市消費者協會依照《電子商務法》第49條關於電子合約成立的規定,對亞馬遜、京東、蘇寧易購、蜜芽網、當當網、唯品會、1號店、國美在線、聚美優品、酒仙網、天貓、淘寶、拚多多等十三家電商平台的合約成立條款開展調查。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在2019年1月1日的調查結果顯示,大部分電商平台在《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前及時修改了相關條款,在合約成立條款中規定或補充了“當您作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下單並支付貨款的情況下,您貨款支付成功後即視為您與銷售商之間就已支付貨款部分的訂單建立了合約關係。”等類似內容,但仍有蘇寧易購、蜜芽網、當當網、聚美優品等四家電商平台並未按照《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及時修改協定條款,仍規定實際發貨或發送發貨確認郵件時合約成立。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認為上述四家電商平台在《電子商務法》實施後,仍然未及時修改合約成立條款,其條款內容違反了《電子商務法》的有關規定,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此,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將督促電商平台修改相關條款,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頒布的《電子商務法》第49條第2款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約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項內容的,其內容無效。”《電子商務法》施行後,電商平台中關於以商家實際發貨或發送郵件確認發貨時合約成立等類似條款將明顯違反上述規定。

2017年,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曾開展電商“砍單”問題調查,部分網站利用格式條款規定,以商家實際發貨或發送郵件確認發貨時為合約成立。2018年11月8日,北京市消費者協會與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共同發表聲明,督促廣大電子商務經營者對標《電子商務法》有關規定,及時調整不合規條款,杜絕“砍單”行為。

新京報記者 戴軒 見習編輯 劉丹

校對 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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