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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法草案修改出爭議 滴滴等平台責任將減輕?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呂方銳 陳鋒 北京報導

臨近頒布的《電子商務法》(草案),因一句話的修改,在業界專家間引發爭議。四審稿中,擬將電商平台的安全審核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做出修改的依據是“一些社會公眾、電商平台企業和法院”的建議。這遭到中消協和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的公開質疑;亦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提出異議。

持異議人士認為,這一修改“將很大程度上減輕電商平台因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後,所應承擔的責任”。近期溫州發生的滴滴司機涉嫌性侵殺害女乘客的案件引發輿論關注,最為人所詬病的就是滴滴公司未盡到安全審核、保障義務。這一改動是否會減輕滴滴等平台的責任?

有觀察人士告訴《華夏時報》記者,網約車平台和淘寶、美團等電商平台存在本質不同。滴滴案件中滴滴公司應承擔的責任,應該適用更加嚴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不應劃入《電子商務法》(草案)的範圍內。參與修訂《電子商務法》(草案)的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也向記者回應了質疑,稱電子商務平台和線下經營場所有很大區別,民法中的安全保障義務能否照搬到網絡平台,並沒有成熟理論和判例。

另據了解,《電子商務法》(草案)將於8月31日進行表決。8月30日下午5點傳來消息,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進一步修改相關條款。

平台責任爭議

此前修訂的《電商法》(草案)三審稿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是:“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8月27日至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電子商務法》(草案)進行四審。四審稿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和相關解釋,連帶責任是指責任人之間沒有先後順序,都在全部範圍內承擔責任,當事人可以起訴任一人或他們全部並要求任一人承擔全部責任;補充責任是對侵權人不能清償的部分之內承擔責任,有順序關係,責任也比連帶責任要輕。

而做出這一修改的依據是“一些社會公眾、電商平台企業和法院”的建議。他們提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給平台經營者施加的責任過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這樣修改更為合理,也能夠為消費者提供保障充分保障。

據媒體報導,28日下午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顯明表示“還恢復原來的連帶責任為好,開倒車不好”。他還認為,修改電商責任條款的理由不太充分,“這一修改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意見或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為依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經濟學家蔡昉公開表示:“在電子商務的三方中,應該說最弱勢的是消費者,第二弱勢的是電商經營者,最強勢的是平台經營者。”而保護消費者應該是第一位的。

中消協人士向媒體表示:“如果報導屬實,這一改動十分關鍵,一旦通過將很大程度上減輕電商平台因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後所應承擔的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措辭更為激烈:“搭乘順風車遇害的那些女孩們的血漬何時才能擦乾?如果一個電商可以吸吮著沾了消費者鮮血的手指前行,就會有更多的電商模仿。”

滴滴責任是否減輕

對於上述質疑,有觀察人士認為,滴滴案和此次修法關係不大,應該適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其對網約車平台的責任約束更為嚴格。如果硬讓滴滴公司適用《電子商務法》,反而減輕了滴滴公司的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所副所長范世乾向《華夏時報》記者指出,滴滴事件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經營者承擔保障消費者安全的義務條款。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進一步細化了相關責任。

前述觀察人士還指出,《電子商務法》針對的網絡平台主要是美團、淘寶等。對這些平台來說,應當在審核和安全保障不力的時候,承擔補充責任,民法和侵權責任法都是這麽規定的,“三審稿寫得有問題”。

中消協的質疑依據之一是《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參與修訂《電子商務法》(草案)的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就此回應,稱草案更早的版本中出於慎重考慮,沒有對平台採用“安全保障義務”的提法,後來為了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大膽使用了安全保障義務。但電子商務平台和線下經營場所有很大區別,民法中的安全保障義務能否照搬到網絡平台,並沒有成熟理論和判例。過於寬泛的連帶責任,等於否定了網絡平台這種組織形式的特徵。

中消協方面還公開發聲,稱四審稿也沒有征求過中消協的意見。薛軍則強調立法是一個各方立場協調的過程,不可能隻考慮一方的意見。

時建中提出,《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在類似情形下,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電子商務法》與這一規定衝突。薛軍指出,《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構成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與《電子商務法》並不矛盾。

上述討論促成了草案的進一步修訂。臨近發稿前的8月30日下午5點,正在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傳來消息,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法》草案中關於電商平台審核和安全保障責任的有關條款。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四次審議稿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修改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根據有的常委會委員的意見,建議增加一條行政處罰規定。

責任編輯:徐芸茜 主編:陳岩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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