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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觀察不仔細、記錄不全面!新生兒出生9小時後死於「肺透明膜病」 醫院賠償30多萬

貴州省正安縣一名新生兒在醫院僅存活9個小時,便因肺透明膜病不治身亡。新生兒父母認為醫院救治不力,存在過錯。近日,貴州省正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醫院承擔50%的過錯責任,賠償新生兒父母經濟損失32.5萬餘元。

男嬰父母訴稱,其兒子在2018年1月25日18時18分,經剖腹產手術出生,是足月、健康的新生兒,面色紅潤,呼吸正常,出生半小時就被送到病房和媽媽一起休息。當天晚上8時,兒子出現精神萎靡等癥狀,他們請求醫生診治,但醫生並未採取任何檢查及治療措施。1月26日凌晨2時,兒子狀況更為異常、急迫,此時卻又找不到醫生及護士,兒子最終不治身亡。

男嬰父母認為,醫院不按醫療常規進行巡查和護理,是導致兒子死亡的直接原因。在兒子病危時,醫院未採取積極有效的救治措施,是導致兒子死亡的重要原因,因此請求法院判令醫院承擔90%的過錯責任,賠償其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經濟損失共計694808.2元。

庭審期間,貴州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男嬰的死因為「肺透明膜病」。

肺透明膜病(hyaline membrane disease;HMD)又名特發性呼吸窘迫綜合征或新生兒呼吸窘迫綜合征(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RDS),系指生後不久由於進行性肺不張而出現的進行性呼吸困難、青紫、呼氣性呻吟、吸氣性三凹及呼吸衰竭;病理上以終末細支氣管至肺泡壁上附有嗜伊紅性透明膜為特徵。一般見於早產兒,主要因表面活性物質不足而導致肺不張,故又稱「表面活性物質缺乏綜合征」它是引起早產兒早期呼吸困難及死亡的最常見原因。

鑒定意見稱,該病若早期發現,可望治癒。根據患方描述,新生兒出生後2小時有呻吟,但無相關醫護記錄,提示醫方存在對新生兒觀察不仔細、記錄不全面,與新生兒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此病發病率低,早期診斷較困難,醫院作為基層醫療機構,設備及醫護人員經驗不足,客觀上導致診斷困難,也與新生兒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因此建議將醫方過錯責任參與度定為主要原因。

醫院辯稱,醫院在產婦分娩及新生兒住院的診療過程中無過錯、過失行為,診療、護理行為符合醫療規範。其次,新生兒患有肺透明膜病是導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該新生兒的死亡與醫院的診療、護理無直接因果關係。

法院審理查明,新生兒出生的當天晚上8時15分,醫生觀察到新生兒無臍出血及嘔吐。晚上11時許,護士巡房查看了產婦及男嬰,未發現異常,未作巡房查看記錄。1月26日3時15分,產婦的姐姐抱著男嬰到走廊上問醫生:「這小孩為什麼不哭呢?」醫生、護士等人查看發現,男嬰面色青紫,已無呼吸、心率等生命徵象,立即抱入產房搶救,最終不治身亡。

法院審理認為,《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根據原、被告雙方舉證的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酌情確認原、被告分別承擔新生兒死亡50%的過錯責任。

經法院核算,納入新兒生死亡的經濟損失共為651634.17元,醫院承擔50%,即325817.09元。

法院近日作出上述判決,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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