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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類風濕關節炎給予甲氨蝶呤治療,超說明書用藥存在風險

【摘要】患者因類風濕關節炎,多次給予甲氨蝶呤治療,最終出現重症肺炎、呼吸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對被患者的診療行為存在超說明書用藥時未盡到充分的告知義務的過錯,法院判決醫院對原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計款51139.56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超說明書用藥,醫療過錯,類風濕關節炎,甲氨蝶呤

醫療糾紛-圖片來自Unsplash

一.引言

患者因類風濕關節炎住院,醫院給予甲氨蝶呤治療,超說明書用藥存在風險而導致醫療糾紛。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李某昌、李某華等與xxx市xx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xxxxx民初xxxx號」。

二.基本案情

2018年4月4日,患者以多關節腫痛7年余,加重伴發熱、喘憋、胸悶1月余入住某醫院,入院診斷為類風濕關節炎,經給予抗感染、活血化瘀、改善循環等對症治療,4月12日、4月20日分別給予甲氨蝶呤針15mg肌注,並於4月16日開具甲氨蝶呤片(總16片)10mg口服。患者關節腫痛好轉,但體溫反覆,間斷髮熱,最終出現重症肺炎、呼吸衰竭,於2018年6月25日出現心跳驟停,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裁判結果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等相關費用。本案中,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某醫院對被患者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過錯行為與患者死亡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屬輕微作用,建議原因力10%。該司法鑒定書對該起醫患糾紛分析合理、責任認定準確,應予以採信,故某醫院對原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計款51139.56元。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患者因類風濕關節炎到被告某醫院就診,由急診轉入該醫院風濕免疫科。因被告在診療過程中長期錯誤用藥,導致患者的病情逐步惡化,最終死亡。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共計118979.2元。

(二)醫方認為,我院對患者診療過程中用藥時未盡到充分的告知義務,按照司法鑒定意見屬輕微作用。因此,我院願意承擔患者的合法損失總額10%,精神撫慰金最多支持3000元。其它沒有法律依據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三)醫療鑒定認為,超藥品說明書用藥未能及時對患者說明風險及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其書面同意,未對可能產生的副反應採取必要的告知和預防措施。某醫院對患者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過錯行為與患者死亡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屬輕微作用,建議原因力10%。

(四)甲氨蝶呤雖有文獻報導並在一定範圍內臨床實際應用,但畢竟屬超藥品說明書用藥,用於非抗腫瘤治療時客觀上存在較高的風險。

(五)法院認為,閱患者2018年4月5日胸部CT示:兩肺外帶見條索狀高密度影,邊界不清。2018年4月10日行肺功能檢查報告檢查結果:輕度阻塞性肺通氣功能障礙,肺最大通氣量輕度降低,小氣道功能減低。說明被患者在2018年4月4日入院前即存在肺炎。醫方有告知應用該葯的風險、替代治療方案的義務,並在實際應用後對可能產生的副反應採取必要的告知和預防措施。被患者最終因重症肺炎、呼吸衰竭死亡。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結腸癌手術時,應遵守診療規範,以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2.醫療糾紛-腫瘤篇:實際手術方式應與手術知情告知中手術方式一致。3.醫療糾紛:為高齡患者行造影檢查,應警惕急性腎功能損害導致死亡。4.醫療糾紛:手術治療腹腔晚期惡性腫瘤存在過錯,導致腸瘺及膀胱瘺。

【作者聲明】涉醫學和法律問題分別由我團隊執業醫師和律師撰寫並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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