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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擬定教師管教權 必要時可罰學生

草案公布後,有家長在接受當地媒體採訪時表示,教師對學生“是不敢教”,她對草案持支持態度。廣視新聞截圖

質疑聲音認為會為教師體罰學生開口子;廣東省司法廳表示尚在征求意見階段,之後會再次論證

“熊孩子”在校鬧事、不學習,該如何管教?近日,廣東省司法廳官網公布《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首次對中小學教師的管教權進行了明確——學校和教師可依法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

因並未對“教育懲罰措施”的程度、範圍和方式進行明確規定,草案也招致質疑。有聲音指出,“教師自由裁量權過大,無疑會為體罰開了一個口子。”

4月18日,廣東省司法廳方面告訴新京報記者,草案後期還會不斷修改,目前尚未最終審核、通過。此外,意見匯總後,也會請專家進行合法性、合理性論證。

有專家認為,若教師因此前家長維權導致不敢管教學生,而去放縱、縱容,這才是對孩子最大傷害。

也有專家表示,現代教育不能以批評和懲罰為主要手段,“現代教育應該提倡啟發式、開放式、學生參與式的新型教育思想,給學生一定的靈活性,這才是符合現代社會需求的教育”。

教師不得體罰學生 但可“教育懲罰”

該草案共六章74條,涉及學校周邊安全、學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學校突發事件與人身傷害事故處理等多方面。港澳台子弟學校、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成人高校、開放大學、托兒所、校外培訓機構、校外託管機構也被納入安全管理範圍。

教師管理學生過程中該如何把握好度?草案明確,學校教師以及其他職工應當遵守新時代教師職業行為準則,不得侮辱、毆打、體罰學生。

第三章第五節“學校教育懲戒與違紀處理”提出,“學校和教師依法可以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

學生違紀違法應該怎麽處理?草案明確:學生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學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根據學生違紀的情節、後果和影響,可以給予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草案指出,對有不良行為的違紀中小學生,由監護人陪同在學校寫檢討書,並由監護人簽字。有不良行為且屢教不改的學生或者違法但免予處罰的學生,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專門法治教育。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專門學校進行法治教育。對於情節嚴重的欺凌學生,警察機關應予訓誡。

“懲罰措施”範圍與方式被指模糊

因條例中並未對“教育懲罰措施”的程度、範圍和方式進行明確規定,有網友質疑該條例內容模糊,沒有細化。

“籠籠統統,該明確的沒明確,如何做才是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老師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無疑會為體罰開了一個口子,應細化何時何種措施,而且應該具有可操作性。”一名廣州高校的學生表示。

對於處罰後的學生是否會出現應激、不理智行為,以及是否需要老師負責等內容,也有網友提出了自己的擔憂,希望條例進行明確。

條例引發質疑的同時,也有網友對這一規定表示“讚同”和“支持”。“這條規定挺好的,能不能張弛有度,就看老師和學校了”,另一網友發帖公開表示,條例是對學校、老師、家長,乃至學生負責,在校不嚴加管教,不利於學生成長,“往後到了社會,懲罰、批評會更多”。

回應

廣東省司法廳:意見匯總後會請專家論證

4月18日,廣東省教育廳辦公室一女工作人員稱,該條例現在在司法廳征求意見,有什麽問題可向司法廳反映。

廣東省司法廳立法一處一男性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現在是司法廳審核階段征求意見,“後期還有不斷修改、報送的過程,目前還沒有最終審核、通過。”

針對中小學教師必要時或可采取教育懲罰措施相關問題,該名工作人員回應稱,“按照立法流程,目前屬於對外公開征求意見的階段,如果有什麽意見,也歡迎大家提”。此外,意見匯總後,也會請專家進行合法性、合理性論證。

記者從廣東省司法廳獲得的一份《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送審稿)》起草說明顯示,草案研究起草始於2006年,草案編制過程中,省教育廳先後分別組織召開了地市教育局、高校、中小學代表的座談會,法律專家、教育專家的專家論證會,有關政府部門、學校代表的征求意見座談會。

此外,起草部門還到遼寧省、貴州省以及省內部分地市、學校進行了專題調研。發文征求了各地級以上市教育局和高校的意見。

2019年2月,廣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將《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確定為2019年正式立法項目,擬於9月份審議。

觀點

正方

教師不管不問對孩子才是傷害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學研究所副教授朱巍表示,“近十年來家長在孩子教育方面的維權意識很強,但維權的聲音太高了,這也帶來一種寒蟬效應,老師們都不敢批評孩子了,更不要說懲戒。”

他認為,現在孩子的挫折教育是缺失的,這影響了中國教育的發展。孩子應當管教,適度適量的批評教育包括訓斥、懲戒,對孩子的未來發展是有益的。

“廣東省教育廳這個草案是針對這種情況頒布的,孩子要管,而且要依法管,一個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另一個則是要把訓誡權交給學校和老師。”朱巍說,不應因出現幾起家長投訴的案件,學校就怕擔責任不敢管孩子,放縱和溺愛才是對孩子最大的傷害。“這幾年我們都有些矯枉過正了,難道批評教育一定會影響孩子的自由成長嗎?這幾年對孩子的教育一直在反思,廣東省的這個反思就做得很好,應該推廣。”

針對網絡上對條例“給體罰開口子”的質疑,朱巍表示,這個草案是結合《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育法》《九年義務教育法》等法律作出的。在整個法律體系下,懲戒的尺度和底線已經很清楚。他認為,“什麽時候管,怎麽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下,應當把教育交給專業人士,家長不要隨便批評老師的教育。”

針對懲戒後學生可能出現的過激行為是否屬於教師責任的問題,他補充道,《青年責任法》中也明確規定了學校的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不是絕對責任,“學校只要能證明自己盡到安全保障責任,就不需要負擔法律責任。”

朱巍強調,“教育不能因噎廢食,為了小部分案例就一葉障目。這種教育思維、管理思維和立法思維都是不提倡的。”他指出,現在學校裡的校園暴力乃至社會上的一些惡性、極端事件很多都出自青少年,究其原因是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的缺失,“很多孩子缺乏引導和管教,他們變成了‘小惡魔’,這些孩子長大後進入社會也是很大的問題。”

反方

現代教育不能以懲罰為手段

“怎麽懲戒是教育的一門藝術,沒有標準答案。”昨日下午,就草案中對“學校教育懲戒與違紀處理”的規定,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認為,懲戒權是教師這一職業本應具備的權力,如果沒有這個權力,教師就無法履行其責任。

他指出,如何管教和懲戒學生,社會和家庭應當給教師一定的空間,懲戒是教育的藝術,何時何地及如何懲戒,不同的老師針對不同的情況、不同的學生當采取不同的措施。教師需要了解學生,在這個基礎上去懲戒,“這不是盲目的一錘子買賣的事情。”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現代教育不能以批評和懲罰為主要手段,不應當以條例形式給老師隨意批評和懲處的權力,這對學生的心理健康和能力發展都有限制。“現在已經不是傳統教育的時代了,現代教育應該提倡啟發式、開放式、學生參與式的新型教育思想,給學生一定的靈活性,這才是符合現代社會需求的教育。”

竹立家指出,每個學校都有自己的教育風格和特色,應當尊重各校的傳統和辦法,學校的自由處置權也很大了,沒必要在條例中再去強調“懲戒”的理念。

新京報記者 李一凡 實習生 劉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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